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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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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二章 当前学界观点综述及争议焦点

第三章 法条竞合视野下特别法优先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二、法条竞合类型

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适用原则

四、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定位

第四章 特别法条惟轻时可否适用重法

一、重法论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关系

二、重法论抹杀了法条竞合系假性竞合的特质

三、重法论违背了立法者设立特别法条的立法目的

四、重法论之特例立法以个别正义损害一般正义

第五章 因数额不够特别法条定罪标准时可否以普通法条论

一、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及追诉标准的合理性判断

二、以普通法条论反而难以实现罪刑均衡

三、应当考虑我国对违法犯罪的立法二元处罚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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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分则5个条文的6个罪名中规定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尤其对司法实践造成了相当的困扰,影响了对相关行为的准确定罪量刑。对此问题做专题研究,对于刑法理论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在处理上的分歧引出对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探讨。第二部分是综述当前围绕此问题涉及到的相关理论争议,并由此归纳出争议焦点,为下一步的论述作铺垫。第三部分从比较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之间的差异进而论述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注意规定,是法条竞合原则的重申,应当严格以“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来处理。第四部分从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等角度论述法条竞合视野下重法优先的例外,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第五部分从定罪量刑和追诉标准的合理性判断及维持罪刑均衡等角度论述当作案数额未达到特别法条定罪起点而超过普通法条定罪起点时,只能作为无罪处理,而不能以普通法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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