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研究
【6h】

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第一章不动产登记行为

(一)登记的含义

(二)不动产登记

(一)行政行为说

(二)民事行为说

(三)其他观点

三、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行为

第二章不动产错误登记概述

一 、 不动产“错误登记”的界定

(一)不动产“错误登记”的内涵

(二)错误登记与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存有过错的错误登记情形

(一) 不动产登记机关单方过错所致的错误登记情形

(二) 不动产登记机关与当事人混合过错所致的错误登记形态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行为性质

一、责任性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考察

(一) 实体法考察

(二)程序法考察

二、错误登记行为性质

(一)错误登记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错误登记行为的认定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责任承担

一 、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三)举证责任分配

二、赔偿范围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范围的不同学说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范围的实践

(三)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范围的应然选择

三、责任承担

(一)责任形态

(二)对造成错误登记的申请登记人的追责

(三)建立内部追责机制

(一) 建立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基金

(二)设立工作人员的责任保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展开▼

摘要

本文对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赔偿责任进行了研究。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保障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多为不动产交易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是交易当事人信赖的源起,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则意味着交易的基础信息错误,必然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在要求登记机关恪守自身职责的同时,对受害人的损失又进行必要填补,引入登记机关的赔偿制度实属必要。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就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依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而为登记行为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行为。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而产生的错误登记,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相对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言,登记机关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尤其是信息的掌握上),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归责原则宜采过错推定。同时,为了责任分担,除了建立内部追责制度外,还应适时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