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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以《物权法》第21条第2款的案例研习为路径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由于该条的内容较为抽象,因此在发生错误登记时,登记机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等问题难以解决。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结合相关法理,可以认定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登记申请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之间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呈现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关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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