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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美国相关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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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合理怀疑的内涵界定

一、道德确信

二、重要决定时的信念

三、高度可能性

四、诚实、重大的不疑

五、真实的怀疑

六、不变的信念

七、行动时产生犹豫的怀疑

八、愿意依此行事的怀疑

九、严重不确定的怀疑

十、整体把握

第二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宪法性判例

一、温希普案案情简介

二、法院释理

(一)法庭观点

(二)支持者的观点

(三)反对者的观点

第三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借鉴

(一)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二、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柯芬案的视角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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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必须就被告之罪成立的每一必要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减少因事实错误而定罪的主要工具。尽管该证明标准在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历史悠久,并获得了广泛的尊重,但是要阐明它却绝非易事。毫无疑问,掌握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对于理解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至关重要。从“不能说对所控事实达到道德确定的怀疑”,到“精明之人为自己最为关心和最为重要的怀疑”,到“高度可能性的怀疑”,再到“行为时产生犹豫的怀疑”,最后到“实际的实质性怀疑”,似乎当一种指示提出不久,便会被另一种指示所取代。而对合理怀疑进行解释似乎成了一种徒劳。
  然而一项对陪审员行为的研究表明,当不对合理怀疑进行界定的时候,陪审员经常会对合理怀疑的含义感到迷惑。尽管合理怀疑的定义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瑕疵,但是根本不去定义合理怀疑很明显更为不可取。通过研究对合理怀疑的各种定义,我们也许会对合理怀疑的基本含义有所掌握。首先合理怀疑标准必须与无罪推定相结合适用;其次合理怀疑必须源于本案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最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定罪所需要的确定程度和对无罪所需要的怀疑程度。对于定罪所需要的确定程度,大致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所提供的范式,即坚定的确信被告之罪或者对被告之罪有着不变的信念。对于无罪所需要的怀疑程度则大致可以参照行为时的犹豫标准。只有掌握了合理怀疑的基本含义,我们才能更好地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而更好的掌握和适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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