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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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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一、研究主题与框架

二、研究综述与意义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一)研究范围与基本概念的说明

(二)资料的说明

第一章 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概述

一、清代对蒙古族实施自治法律的原因

(一)因地制宜,顺俗而治

(二)承袭前朝经验,延续历史渊源

(三)淡化华夷之辨,维护正统形象

二、清代对蒙古族的自治法律渊源

(一)中央立法

(二)蒙古地方政权制定的法律规范

三、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间的关系

(一)特别法与地方自治法规的冲突性关系

(二)中央立法与地方自治立法的互补性关系

第二章 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清代蒙古族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自治

(一)盟旗制度

(二)官爵制度

二、清代蒙古族法律制度中的司法自治

(一)司法机关

(二)司法管辖

(三)司法审判

(四)刑罚的执行

三、清代蒙古族法律制度中的宗教自治

(一)喇嘛的管理政策

(二)上层喇嘛的特殊政策

(三)喇嘛禁令

第三章 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评析

一、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的价值

(一)创多元一体法制格局、维护国家统一秩序

(二)注入自治因素、充实中华法系

(三)丰富羁控模式、奠定后世制度基础

二、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一)形式的自治

(二)实质的集权

(三)权利与权力体系的极度失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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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对蒙古族实施有别于他族的“自治”法律制度管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下由政治、地理、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所成就的。蒙清关系的特殊性是大一统王朝多元文化共存背景下滋生“自治”因子的催化剂。正因为有了自治法律制度下的社会调控才使得蒙古族在封建王朝的末班车上依然延续下本民族特有的文化习俗与宗教信仰。由于清朝“因俗而治”、民族隔离等政策的推行以及基于差异而形成的互补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与领域,并未形成不同性质的行为规范之间的激烈对立与冲突。《理藩院则例》的制定以及清廷对于蒙古地方势力自治立法的容忍使这一时期的蒙古族法律管理体系主要从行政运作、司法实践、宗教信仰三个角度展现了清代蒙古族自治法律制度“一体多元化”的实态。
  这里的“自治”不同于宪政之下的“民族自治”或“区域自治”,而是在统一政权的领导之下以国家基本法为纲领,结合民族区域的自身传统制定专门的特别法对其分而异治,并在实践的过程中允许部分民族地区制定实施于区域内部的变通法律规定,这种变通权是在统治者意志范围下的少数群体的权力,并不是蒙古社会民众的自我管理权。因而清代对于蒙古族的自治立法虽然有自治模式但却不是今天意义上的民主权利。它构建出清代蒙古族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和突出特点——那就是在国家基本法的统筹之下,最高立法权制定的民族特别法具体实施应用中,逐步放开民族地方政权的立法权限,从而实现有别于其他民族政策的法制管理。最终形成在同一政治框架之下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以统一为价值目标,多元法律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一个整体。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特殊化对待化解了两个政治利益体之间的强烈冲突,甚至保障了清朝北疆门户的安全,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统一的秩序。同时在民族特别立法上基本保留了传统文化制度,肯定了蒙古族的习惯法,将入誓、罚牲等特色传统制度化,且给予蒙古族宗教信仰在法律上的认可和大力支持,这样的民族法制将中国传统法律大大拓展,对中华法系的内容发展与演变也产生了直接影响。
  尽管清朝对于蒙古族的自治法律制度管理与现今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模式有外观上的近似性,但仍然改变不了清朝对于蒙古族以法律形式加以笼络和利用的政治目的。联合其他民族贵族及官僚对地方秩序进行自治监控,表面上是共同执政,实则是将民族地方政治和社会资源的全面整合。国家权力最终还是集中在统治者手中的。所以清代对于蒙古族的法律制度自治管理是一种表面的自治、有限的自治、形式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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