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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的宪法理解——以劳动权的司法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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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一、课题来源、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四、研究方法

第二章 宪法文本中的劳动关系:国家与公民之关系

一、从现行《宪法》看宪法劳动关系

二、从宪法文本变迁看宪法劳动关系

三、宪法劳动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关系

第三章 法院理解的宪法劳动关系:国家、公民、第三人之关系

一、法院理解的宪法劳动关系

二、法院理解的宪法劳动关系之理论基础

三、法院理解的宪法劳动关系之社会基础

四、国外相关理论与司法实践

第四章 法院作为宪法理解的主体

一、法院作为宪法理解主体之正当性

二、法院作为宪法理解主体之优越性

三、法院作为宪法理解主体之美国实践

第五章 法院的宪法理解与人大的宪法解释之衔接

一、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缺乏发现问题的机制

二、法院宪法理解与人大宪法解释的衔接

三、衔接机制符合且完善中国宪法体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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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强调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我国宪法解释制度自确立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宪法解释机关未能直面现实中的宪法问题,现实的法与成文的法脱节无法相互调试,这直接影响到我国宪法的健康发展。构建科学有效的机制将宪法问题反馈到宪法解释机关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研究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权的相关判例发现,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是公民劳动权的唯一义务主体,但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法院的很多判例中,法官认为公民宪法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私营企业和自然人雇主,宪法劳动关系应该是“国家—公民—用人者”之间的关系。问题随之而来,宪法为何会这样规定;法官的这种理解是否正当;法官是否能够做出这样的理解,如果法官能够并且做出了正当的理解,这种理解如何推动我国宪法解释的发展?本文从这几个问题入手,探讨人民法院的宪法理解以及使其与宪法解释相衔接的机制。
  本文通过结合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充分挖掘宪法判例的合宪性、合理性,提出法官并非在适用宪法而是理解宪法。试图在既有的宪法体制内为法院寻求新的角色,促进宪法解释机制发展。构建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宪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组成,宪法理解服从宪法解释,宪法理解有机衔接宪法解释,以宪法理解促进宪法解释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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