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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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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刑法的秩序控制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对立统一

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功能概括为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

一、刑法功能的概述

二、刑法功能的种类

第二节秩序控制功能是刑法的手段功能

一、秩序控制是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

二、刑法的秩序控制功能

第三节人权保障是刑法的目标功能

一、实现与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所在

二、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第四节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二者的对立统一性

一、刑法的两大功能具有对立性

二、刑法两大功能统一于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中

三、刑法两大功能的统一还表现为相互渗透相互包容

第二章刑法的秩序控制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古代刑法秩序控制功能强,人权保障功能弱

一、将危及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

二、调整的范围过分宽泛,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

三、剥夺人生命的死刑与残害人身体的肉刑过多,且量刑过重

四、刑罚的适用严重侵害人格权

五、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太大,司法擅断大量存在

第二节、近代刑法人权保障功能强,秩序控制功能弱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过分机械

二、赋予被告人绝对的沉默权

第三节、现代刑法兼顾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功能

一、扩展了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

二、对沉默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第三章刑法的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功能的科学配置

第一节完善刑法功能理念,拓展刑法功能的视角

一、倡导以人为本的刑法战略理论

二、树立“权利本位”理念

三、树立“程序优位”观念

第二节人权保障与秩序控制功能应保持动态平衡

一、刑法权能的运用应兼顾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

二、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二者的平衡应当在动态中实现

三、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也需要把握一个动态的平衡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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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任务;而且也肩负着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防止惩罚权滥用的职责。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由于其所涉及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而对社会秩序与人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法的基本功能即概括为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秩序控制是刑法的手段功能,人权保障是刑法的目标功能,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秩序控制是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没有良好的秩序,人类社会必然会陷入混乱,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实现与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所在,没有人权和自由,人类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社会秩序也不可能保持。从刑法发展的历史来看:古代刑法秩序控制功能强,人权保障功能弱,表现为:刑法调整的范围过分宽泛,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并且将危及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大量适用剥夺人生命的死刑与残害人身体的肉刑,适用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耻辱刑,司法官员自由裁量权太大,司法擅断大量存在;近代刑法人权保障功能强,秩序控制功能弱,表现为:严格地实行罪刑法定,赋予被告人绝对的沉默权;现代刑法兼顾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功能,一方面扩展了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并对沉默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将人权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起来。刑法的秩序控制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任何一方面都不是孤立的、静止的,也不是无限的,而应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进行适当地调整,并且保持动态的平衡。因此,在处理刑法的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功能的关系上,应当逐步完善刑法功能的理念,拓展刑法功能的视角,并在刑法权能的运用中兼顾秩序控制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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