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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信任——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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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传统权威逐渐被法理型权威所取代,法律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然而,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和个人主义运动,导致传统社会下法的合法性基础——宗教与道德遭到破坏,法理型权威面临巨大的合法性危机。
   法律信任对于解决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颇具理论意义。虽然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现代民族国家的大量产生,法理型权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主要的统治形式。然而,对于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质疑,自启蒙运动时起就始终是法哲学领域的一个理论难题。包括韦伯和哈贝马斯在内的大批学者,对于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都进行过专门性的研究,然而,不管是韦伯的所谓目的理性,还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都无法从逻辑上将法律的外部强制力与社会成员内心的道德驱动力合为一体。当代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只能建立在社会成员对于法律制度的信任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法律的外部强制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与社会成员内心的道德力量合二为一,从而最大程度地消解法律的暴力特征,从而在理论上解决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危机。
   为解决现代法本身的合法性危机,以伯尔曼为代表的法律信仰论者,主张法律重新与宗教合二为一,以重新实现类似传统社会下法律的神圣性。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则强调通过提高法律本身的技术性,使得法律达到类似科学的水平,从而满足现代理性人的理性诉求。上述解决现代法的合法性危机的进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与困难。解决法的合法性危机的唯一出路在于法律信任,法律信任能够有效化解法律规范与包括道德规范在内的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张力,从而最终树立起法律的伦理权威。
   法律信任不仅关系到法律本身的实现程度,还关系到整个社会信任文化的建构。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究其实质,是由于传统农业生产下的“熟人社会”日益被工业生产下的“陌生人社会”所替代,支撑“熟人社会”的人际信任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作为支持“陌生人社会”交往基础的制度信任却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构建。法律信任作为制度信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法治国目标本身的实现与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包括政府信任在内的其他制度信任提供一种制度性保障。
   根据当代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陌生人社会和风险社会必然会破坏传统社会的信任基础。传统社会主要依赖人际信任而建构起来的社会信任类型,已经无法适应陌生人社会和风险社会的内在需要,我们必须寻找适合于现代社会特征的社会信任类型,而这种社会信任类型必定有别于传统的人际信任。
   信任危机不仅对于转型中的中国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其他已经完成现代化转型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内外的学者对于信任问题展开了跨学科、多角度的研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经济学家对于信任问题均有涉足。虽然对于现代社会的信任基础,学者们仍然存在诸多争论,然而,学者们对于现代社会信任的建构途径却有着相同的洞见,那就是现代社会信任只能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达成,传统的人际信任是不可能胜任的。
   对于法律制度本身而言,法律信任的研究也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可以说,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当中的诸多现实难题,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长期存在的弊病,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缺乏基本信任所致。而这样一种对法律权威缺乏基本尊重的心理状态,对于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必然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暴力抗法及群体性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综上所述,法律信任的研究重点,应该是法律信任的构建途径。也就是说,在传统权威向法理型权威转型的过程中,如何成功实现法律作为一种主要治理方式的转变,这直接关系到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与否。笔者结合韦伯关于人类社会行动的动机理论,认为法律信任的构建,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它们分别是文化要素、道德要素和合理性要素。
   法律信任的法伦理文化要素,主要与人的传统和情感动机相关,法治文化与人治文化相比,显然更加有利于法律信任的达成,关于这一点,笔者将结合西方法治国家的文化与我国的文化传统进行比较研究。
   法律信任的道德要素,主要与人的价值理性动机密切相关。虽然自休谟问题产生以后,关于法律的道德性就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特别是在关于二战后对于告密者案件和纳粹战犯的审判上,哈特与富勒的长期学术争论提供了有益的思考。笔者将结合法学与哲学界的主要观点,对于道德相对主义乃到法学界的道德虚无主义进行理论上的分析研究,论证法律的道德性对于构建法律信任的必要性。
   最后,法律信任的构建还离不开法律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因素。根据韦伯的目的理性动机理论,人类所有社会行动的直接动机,都在于追求一定的利益。因此,如果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满足信任主体的目的理性要求,就不可能获得相应的信任,这就要求法律必须要具备可计算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征。
   在完成了有关法律信任构建的一般性要素分析研究后,论文结合我国当下正在时行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对于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途径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欧运祥;

  •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

  • 授予单位 东南大学;
  • 学科 伦理学
  • 授予学位 博士
  • 导师姓名 田海平;
  • 年度 201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立法理论;
  • 关键词

    法律信任; 法理型权威; 合法性;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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