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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合并制度在我国关联公司破产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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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联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亦产生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关联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转移有效资产,又利用破产逃避债务,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由于关联公司间资产混同、账目不清,单独破产、单独清算制度已难以实现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故本文特引荐实体合并制度,以解决关联公司破产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本文的主旨在于:关联公司破产时,应突破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还原其经济上的一体性,对混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实体合并,所有债权人就合并后的财产受偿,以保证大多数债权人利益得以公平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较多适用实体合并制度审理关联公司破产案件的成功案例,惟在适用方式上,因缺乏统一指导,各法院做法不一,亟待规范。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正文部分共三章。
  第一章是对实体合并制度的理论分析。分别从概念厘定、理论基础及与相关理论的比较辨析三个角度予以阐述。
  第二章是对实体合并制度在我国关联公司破产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性分析主要从关联公司破产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予以论述,可行性分析分别从现行法律可遵循的依据、实践中典型案例分析两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论述。
  第三章对实体合并制度在我国关联公司破产中适用的制度构建。主要从适用主体、适用模式及其他相关程序设计三个角度进行了本土化制度构建。
  结语是对本文核心观点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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