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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协调法”视角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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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问题

三、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评述

一、关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文献评述

二、关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践评述

三、关于开放式协调法的文献评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总体框架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与总体框架

第一章 作为治理工具的开放式协调法

第一节 概念界定

第二节 开放式协调法的特征

一、多样性与灵活性

二、个体化与一体化

三、循环性与巨动性

四、约束性与激励性

第三节 开放式协调法的适用范围

一、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就业领域的贡献

二、开放式协调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开放式协调法的评价机制

一、善治与开放式协调法

二、法治与开放式协调法

第五节 开放式协调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挑战——基于欧盟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人口结构挑战:老年型社会

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

二、欧盟的人口老龄化

第二节 人口流动挑战:劳动力流动受阻

一、中国劳动力的省际流动和城乡流动

二、欧盟劳动力的国际流动

第三节 经济差距挑战: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一、中国各省份经济发展不平衡

二、欧盟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第四节 制度差异挑战: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差异

一、中国省级行政区之间的差异

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差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养老领域的实践

第一节 雏形:开放式协调法引进前的欧盟养老政策

第二节 引进: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养老领域的引进

第三节 目标: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养老领域制定的目标

第四节 实践: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养老领域的具体运用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开放式协调法在中国养老领域的运用

第一节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变迁

第二节 开放式协调法在中国养老领域的适用性分析

一、政治结构

二、经济层次

三、财政条件

四、文化系统

第三节 开放式协调法的中国式改造

第四节 一个理想的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节 开放式协调法在中国养老保险领域的具体运用

一、中央层面:设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央层面:完善配套的服务供给机构

三、地方层面:在纵向上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四、地方层面:在横向上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总结与思考

第一节 本文主要结论

第二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三节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面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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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物质文明持续和精神文明传承的基础上,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福利的最大化。一个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成员获得社会福利的重要载体,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中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是一个“碎片化”的现状:在区域上,表现为不同省份或者同一省份的不同县市之间的分割;在覆盖人群上,表现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分割;在职业选择上,表现为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分割。社会成员被分置在不同的网格之中,网格彼此分立,缺少持续贯通,阻碍了人力资本的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降低了经济发展效率。因此,一个合理的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改革的重点。本文正是基于此进行研究。
  本文聚焦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所谓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主要指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即养老保险制度的各个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与管理。“开放式协调法”是本文的治理工具。开放式协调法因其在欧盟就业政策中的成功运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并作为在多层治理环境中新的治理工具被推广到其他如养老、教育、社会融合等“政治敏感”领域。开放式协调法既是欧洲一体化的产物,也是欧洲一体化的催化剂。
  在欧盟养老领域,欧盟采用开放式协调法这一治理工具,探讨欧盟如何在各成员国利益诉求各异的情况下,通过这一工具协调与化解矛盾,从而实现成员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目标。中国与欧盟都存在多层次的治理环境,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的成功运用以及在养老领域的实践,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开放式协调法这一治理工具,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在此基础之上,通过与欧盟的对比,剖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改革所面临的挑战;鉴于中国和欧盟在养老领域的相似挑战和共同目标,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养老领域的运用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同时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财政和文化条件更是为开放式协调法在中国的运用扫除了重要障碍。
  本文的主要结论主要有三个:一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距离实现一体化的目标还有很漫长的道路;二是中国与欧盟在养老领域具有相似的目标诉求,即追求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开放式协调法在欧盟养老领域的实践,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三是开放式协调法能够匹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系统,其政治结构、经济层次、财政条件和文化系统为开放式协调法在中国的运用扫除了重要障碍。总而言之,在开放式协调法这一治理工具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既可以兼顾地方现实,又有利于实现中央目标,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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