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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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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和新时期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符合《决定》精神。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监督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强制措施监督进行监督,不限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监督的种类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并注意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后,采取实证分析法,对法律赋予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行使状态和行使层级,当前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强制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体现了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是一种新型的权利救济途径,在明确定位后,具体设计制度运行:获取信息工作机制、案件受理机制、调查核实机制、保障机制、外部协调机制。最后,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固化改革成果。 本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是阐述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制度的背景,当前这项制度研究的现状和研究意义,明确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对该项制度中有关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行政强制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从行政强制运行的特殊性,分析当前行政强制措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执法实践紧迫性三个方面,分析不当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并指出当前行政强制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 第三部分,阐述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正当性,从理论基础、制度优势和职能定位三个方面,分析建立和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第四部分,行政强制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明确检察监督的原则和范围。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机制,通过争取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的基础,推动有关法律修改,固定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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