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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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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一些重大刑事冤案诸如河北省聂树斌案、河北省李怀亮案、再到江浙张氏叔侄案等不断被纠正,引起了民众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和不满,这也也引起了政法机关的深刻反思,亦让理论界越来越重视刑事冤案,越来越多等人投入到刑事冤案的研究,各方从不同角度全方位、立体式分析不同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如果从刑事诉讼的发展流程看,刑事冤案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如果在再进一步分析,任何一个阶段发生刑事冤案都有检察机关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侦查机关依法实行侦查活动,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关,从事基础性工作,其立案、逮捕都受到检察机关制约,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关,其审判活动也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研究检察机关在刑事冤案中的存在问题,显然很有必要。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是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刑事司法活动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刑事冤案虽然是极其少数,但一个刑事冤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上万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法治信仰。过去几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共对提出刑事抗诉3.5万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案”、“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等11起重大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依法改判。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质量,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分析在检察环节产生刑事冤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现行诉讼模式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二是案外因素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进行法律监督,如媒体的提前介入,政法委的不当参与,社会舆论的压力等;三是检察人员缺乏刑事冤案防范意识,现在公安司法人员多为“三门人员”,虽然理论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社会生活经验不足,机械办案,容易产生刑事冤案;四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重视,有意无意忽视无罪证据,重视有罪证据。 分析刑事冤案产生的原因,并不是为检察机关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针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立法和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力的正常、顺利、健康行使。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监督,包括加强对立案监督的刚性、对侦查行为进行全程同步督、由刑事申诉部门集中行驶法律监督;二是加强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司法衔接程序的法律监督、监察委员会调查行为监督。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责任制度,包括落实案件终身负责制、落实刑事冤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四是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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