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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确立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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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目的

1.2 研究范围

1.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般理论

2.1调解制度概述

2.1.1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

2.1.2 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

2.2域外行政诉讼调解经验

2.3行政诉讼调解问题的提出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主要规定及理论检视

3.1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主要规定

3.2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论检视

3.2.1公权力不可任意处分,而非绝对不可处分

3.2.2合法性审查与行政诉讼调解并不矛盾

3.2.3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

第四章 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客观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4.2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依据

4.3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4.3.1借助调解制度的固有优势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4.3.2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符合诉讼法的一般规律

4.3.3调解制度的引入可弥补行政判决中的缺陷

4.3.4调解模式的选择可借鉴民事诉讼调解模式

第五章 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

5.1几类特殊行政案件的调解

5.2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5.2.1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原则

5.2.2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界定56

5.2.3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57

5.2.4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

5.2.5法院在行政诉讼调解中的职权

5.3 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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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面促成行政机关与原告“协商互让”,以此规避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或由被告改变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由原告申请撤诉获人民法院准许而结案,最终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这种情况表明,行政诉讼调解不但有实践需要而且事实中大量存在。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时,很多法院都采取和解手段促成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由原告进行撤诉,这些,不但有效降低了行政案件的信访投诉率,而且还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因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应及时建立,而且还应是体现一种具有鲜明行政诉讼特点的调解制度。
  因调解制度一直以来都作为传统制度,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就民事权利和义务或诉讼权利和义务问题达成一致,合情、合理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现阶段,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它不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且还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虽然调解制度在我国法治进程上有过不少曲折的发展,但调解意识作为现代司法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新的审判形势和社会形势下,正在不断强化。因此,行政诉讼法上的调解与民事诉讼法上的调解已经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二者都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双重属性。行政诉讼中采用的调解制度应是当事人以行政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处分标的的合意行为,调解协议同其他法律文书的效力相当,都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必将能够顺应司法为民的历史要求,最终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而因行政权不可处分理论而不适用调解的规定,随着行政审判实践也产生了动摇。本文试从法理与审判实践的层面中探讨在行政诉讼建立调解制度的可行性,以期行政诉讼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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