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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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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现状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概述

2.1 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

2.2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立法沿革

2.2.1 新中国成立后

2.2.2 1979年刑法典

2.2.3 1997年刑法典至今

第三章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之争

3.1 存置论

3.2 废止论

3.3 折中论

3.4 存废观点之评析

3.4.1 对保留论的驳斥

3.4.2 对废止论的赞同

第四章 国外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4.1 英美法系

4.1.1 英国

4.1.2 美国

4.2 大陆法系

4.2.1 德国

4.2.2 日本

4.3 对我国的启示

4.3.1.反腐并不等于重刑惩贪

4.3.2.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第五章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应当废止

5.1 必要性分析

5.1.1 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

5.1.2 刑法谦抑性精神的要求

5.1.3 加强人道主义保护的必然选择

5.1.4 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的需要

5.2 可行性分析

5.2.1 符合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

5.2.2 理论和实践基础已经建立

5.2.3 国外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5.2.4 符合死刑立法国际趋势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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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以及现代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乃至21世纪的今天,在法治文明与进步的全球浪潮中,面对来自国际与国内倡导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呼声,古今中外不同国家的统治者都毫无例外地对其动用了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并且都很注重发挥刑事处罚在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这不免使人陷入沉思:严格的政策法规是否成为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万全之策,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的规定是否起到强烈的震慑效果,其必要性和有效性何在?面对当今国际社会法治发展进步的趋势与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现状,多数刑法学者认为应该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本着理智、务实之态度对我国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变革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严重到非适用死刑不可的程度,其危害性毕竟不同于暴力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还没有严重到非动用死刑不可的程度。况且,适用死刑也不一定能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而废止死刑后如果能够建立科学的刑罚制度和体系,反倒可以很好地实现惩罚和威慑犯罪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予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具体为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内容及方法,通过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现状的考察,为全文阐述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概述。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展开,反映出我国从古至今死刑演变的大致面貌;第三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之争。分为保留说、废止说和折中说,本章节具体对各个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评析;第四部分,国外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具体阐述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概况介绍及其启示。第五部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是必要性分析:对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谦抑性的精神的必然选择、加强人道主义保护以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的需要进行详细的阐述;二是在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可行性:现阶段废止贪污贿赂犯罪符合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理论和实践基础已经建立、国外有可供借鉴的经验以及符合死刑立法国际趋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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