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
【6h】

论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1.1 研究现状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第二章 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典型案例

2.1 基本案情

2.2 案例争议

第三章 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法律问题

3.1 期待利益的归属不明确

3.2 “适当照顾”的规定不明确

3.3 未界定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类型

3.4 未确定具体分割方式

第四章 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完善建议

4.1 确定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4.2 明确“适当照顾”原则的应用

4.3 界定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类型

4.4 确定具体分割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不仅在物质生活方面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时在精神世界方面也得到了极大丰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产物,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人们的财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相比于一般的财产利益,知识产权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智力成果,在它转化为物质财产之前,其经济价值处于“可期待状态”,本文将这种“可期待状态”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离婚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分割在司法实践上产生了较多问题。首先,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应该与知识产权在婚内获得的收益一样,归属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次,在司法实践上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大多是以“适当照顾”的方式处理,但法律上关于“适当照顾”的规定很模糊,导致司法上出现了不同的适用方式。再次,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复杂性,对于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最后,法律对于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分割方式没有具体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应当确认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专属性应在于它的人身权,而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可以分割的部分。因此,法律上既然确定了婚姻关系中知识产权既得利益的可分性,那么也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确定为离婚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其次,明确“适当照顾”原则与分割的区别。应在确定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将“适当照顾”作为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处理方式。再次,界定夫妻一方享有知识产权时期待利益的分割类型。在知识产生于婚前的情况下,如果收益于婚内则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在婚内未产生收益则要视非知识产权一方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产生作出直接或间接贡献而区别对待。在知识产权产生于婚内的情况下,无论收益产生于婚内还是婚后,对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都应予以分割。最后,提出对于离婚后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具体分割方式。为了兼顾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分割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建议采用赋予非知识产权所有方期待利益分割请求权为主,一次性分割和适当照顾为辅的分割原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