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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滥诉之法律规制——以“陆红霞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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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1.2 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

2.1 “陆红霞案”案情介绍

2.2 法院判决结果

第三章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3.1 信息公开滥诉认定标准之争

3.2 滥诉审理缺乏法定程序

3.3 滥诉行为缺乏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息公开滥诉行为之法律规制

4.1 明确认定标准

4.2 制定相关程序法

4.3 完善惩戒措旋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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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信息公开诉讼再次呈现了泛滥的趋势,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1期所披露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应注意到的是陆红霞及其父亲、伯母,多次提出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行为在客观上浪费了国家诉讼资源。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陆红霞等人的行为的确构成滥诉。尽管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对遏制目前信息公开滥诉的状况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扩大判定滥诉行为标准、将原告说明义务升格为举证责任、不当限制原告资格、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漏洞。此后针对这种类似滥诉行为也仅仅是以“三需要”严格审查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诉讼理由而已。对其它类似案件及原告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恐不能起到较好的约束效果。比如2013到2015年以李枚加为代表的多达295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诉讼案件等情况也存在类似滥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判罚进行规制。因此,有必要对这种信息公开滥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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