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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使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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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和谐社会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读

(一)透视和谐社会之和谐司法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和谐解读

二、国内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沿革及适用概况

(一)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历史沿革

(二)国外代表性国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概况

三、和谐社会语境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机制存在的问题

四、和谐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思考

(一)立法和谐: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

(二)机制和谐: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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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有效合作,司法机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和谐司法的目的是实现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效果的和谐,和谐司法的构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而和谐执行又是构建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因而和谐执行、和谐司法与和谐社会之间层层递进,最终包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以下论文内容中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执罪的设置体现了国家对于执行权的保障,是对构建和谐执行、和谐司法的回应。我国1979年《刑法》及现行《刑法》都对拒执罪作出了规定,同时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中也设置了拒执罪。
  从认定机制以及追诉程序来看,影响拒执罪和谐适用的因素主要包括:缺少单位犯罪;犯罪对象不够明确;刑罚设置不够周延;追诉主体设置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法院中立难以保证,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诉讼模式单一。据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增加单位犯罪;明确犯罪对象;增设资格刑;提升追诉主体地位,推行异地管辖;设置法院处罚前置才程序;国家公诉为主,当事人自诉为辅。此外,为了能够实现拒执罪追诉过程中的司法和谐,还有必要加强司法机构的建设,加强法院执行机构建设,实现机构和谐。拒执罪适用的出发点是实现司法和谐、社会和谐,而最终目标仍然是司法和谐、社会和谐。

著录项

  • 作者

    王建红;

  • 作者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晓蓝;
  • 年度 201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刑法; 拒执罪; 司法认定;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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