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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优先次序研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为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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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动产担保优先次序的研究背景

1.1 国内担保交易法律的立法现状

1.2 国际担保交易法律的改革趋势

1.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应运而生

第二章 动产担保优先次序的立法理念

2.1 优先权规则的一般规定

2.1.1 优先权产生的范围

2.1.2 拟定优先权规则的方法

2.1.3 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2.1.4 确定竞合求偿人之间优先权顺序的规则

2.2 优先权规则的设立理念

2.2.1 次序空缺之进补规则

2.2.2 契约自由理念

2.2.3 交易费用问题

2.3 优先权规则的适用原则

2.3.1 公示公信原则

2.3.2 次序等同原则

2.3.3 善意取得原则

第三章 动产担保优先次序的规制模式

3.1 统一化模式

3.1.1 统一的公示方式

3.2.2 统一的优先权规则

3.2修补型模式

3.2.1英国的优先次序问题

3.2.2 法国浮动担保制度的优先权

第四章 中国现有体系下动产担保优先次序的缺陷及完善

4.1动产担保物权优先次序的规定繁琐复杂

4.1.1登记公示的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

4.1.2占有公示的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

4.1.3 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并存时的优先次序问题

4.2 动产担保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优先次序救济不明确

4.2.1 担保物之侵夺

4.2.2 担保物之毁损

4.3 完善建议与小结

4.3.1 将优先权制度列为独立的担保物权制度

4.3.2 将担保物权优先次序进行系统而科学的规定

4.3.3 将担保物权优先次序进行细节的补充与完善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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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之颁布,以担保形式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动产担保,其既有相对于不动产之灵活性,又有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之优先性,对其的应用与研究亦愈加的广泛。因此,对动产担保优先次序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也是决定动产担保走向之关键性因素,只有确定的动产优先次序,我们的动产担保规则才是明晰而可信的,也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作为关于担保物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其在优先权规则的适用范围、拟定方法以及确定依据等方面均有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可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之完善提供有效借鉴。在世界范围内,伴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演进,亦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模式,如美国的统一化模式以及英国、法国的修补型模式,通过对以上国家担保制度的内涵比较和现状分析,揭示国际担保物交易法律的改革趋势。
  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次序包含四方面的含义:在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的优先次序;动产担保物权与外部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次序;某些特殊担保形式下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次序;动产标的物侵害与救济中的担保物权优先次序。在对动产担保物权细致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中抽离出解决效力次序问题的设立理念,即次序空缺进补规则、契约自由原则与交易费用问题,并从中衍生出动产担保物权优先次序之公示公信原则、次序等同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原则。
  基于以上的模式介绍和原则分析,本文重视中国现有体系下动产担保物权之优先次序的缺陷和完善,从登记和占有两种公示方式对优先次序的影响和担保物受侵害时对优先次序的影响角度,总结出两种缺陷:一是相关规定繁琐复杂,二是救济程序不明确,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种完善建议,对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次序改革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动产担保物权立法之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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