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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个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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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导论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2 十个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案例

3 十个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共同特征

3.1 公安侦查阶段发生错误几率高

3.2 非法取证频繁出现

3.3 “疑罪从无”原则异化

3.4 案件最终平反具有偶然性

4 十个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4.1 司法人员司法观念上的原因

4.1.1 人权意识匮乏

4.1.2 程序意识不足

4.1.3 证据意识缺失

4.2 司法制度和司法方式的原因

4.2.1 刑事诉讼结构不合理

4.2.2 绩效考评制度存在问题

4.2.3 办案方式存在缺陷

4.3 司法资源缺乏和民众舆论影响

4.3.1 司法资源缺乏

4.3.2 民众舆论影响

5 我国故意杀人冤假错案预防对策分析

5.1 培养执法人员的科学司法观念

5.1.1 增强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

5.1.2 增加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

5.1.3 加强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

5.2 完善司法制度和办案方式

5.2.1 完善刑事诉讼结构

5.2.2 构建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

5.2.3 改善刑事司法机关办案方式

5.3 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削弱舆论影响

5.3.1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5.3.2 削减舆论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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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为严重的犯罪,因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针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重,酿造任何一起故意杀人冤假错案都会给被错判的对象带去致命的伤害。在这些故意杀人冤假错案中甚至还不乏因错判而被执行死刑的情况,这些因错判而失掉的生命,可以说是我们人类司法史上难以抹去的伤痛。一旦故意杀人冤假错案得不到有效遏止,冤假错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国家司法公信力将会受到严重损害。就在去年,因真凶招供得以平反冤情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就再次引发我们对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强烈关注。
  通过选取十则具有研究意义的故意杀人冤假错案件为例,这十则冤假错案中有的案件事实已大白天下,有的案件真相仍扑朔迷离。但无论何起故意杀人冤假错案都对国家安定、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笔者将这十则故意杀人冤假错案进行类比,概括出故意杀人冤假错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发生错误几率较高、违法取证情况频繁出现、“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异化、案件的最终平反具有偶然性等几大特征,然后通过对这些特征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挖掘出部分执法人员的司法理念缺失、某些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缺陷、司法资源投入不足及社会舆论影响都是引发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原因。最后根据造成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原因,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加强执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完善司法体制、实现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削弱舆论影响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相信这些对降低我国故意杀人冤假错案的发生频率能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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