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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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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及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前言

0.1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0.1.1选题的来源

0.1.2选题的意义

0.2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水平

0.2.1国外研究的现状及水平

0.2.2我国研究的现状及水平

0.3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0.3.1研究的思路

0.3.2研究的方法

0.3.3创新点

第一章经济法纠纷

1.1纠纷

1.1.1纠纷的含义

1.1.2纠纷解决的意义

1.1.3纠纷解决的方式和影响纠纷解决的因素

1.1.4纠纷解决与法律

1.2经济法纠纷的含义和特点

1.2.1经济法纠纷的含义

1.2.2经济法纠纷的特点

1.3经济法纠纷产生的经济根源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

1.3.1经济法纠纷产生的经济根源

1.3.2经济法纠纷与经济法的关系

1.4经济法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区别和联系

1.4.1经济法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区别和联系

1.4.2经济法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区别和联系

1.4.3经济法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区别和联系

1.5经济法纠纷的分类

1.5.1基于纠纷主体身份的划分

1.5.2基于纠纷发生领域的划分

1.5.3基于纠纷发生在经济法从创制到实施的环节的划分

1.5.4基于纠纷有无涉外因素的划分

1.5.5基于纠纷发生所在行业的划分

1.5.6基于纠纷可诉性的划分

1.6本章小结

第二章经济法的可诉性及其实现

2.1法的可诉性的含义、时代特征及原因

2.1.1法的可诉性的含义

2.1.2法的可诉性的时代特征

2.1.3法具有可诉性的原因

2.2经济法可诉性的含义和意义

2.2.1经济法可诉性的含义

2.2.2经济法可诉性的意义

2.3影响经济法可诉性实现因素的一般分析

2.3.1导致经济法纠纷不能诉的因素

2.3.2导致经济法纠纷当事人不愿诉的因素

2.4中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情况及原因分析

2.4.1中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情况

2.4.2影响中国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原因分析

2.5政府职能和法院职能的演变与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

2.5.1政府职能的演变

2.5.2法院职能的演变

2.5.3政府职能演变与法院职能演变的关系

2.5.4对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意义

2.6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与经济法的可诉性

2.6.1公共利益问题

2.6.2本文对公共利益的认识

2.6.3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问题

2.6.4公共利益司法保护与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关系

2.7本章小结

第三章经济法诉讼模式

3.1经济法诉讼及经济法诉讼模式的含义

3.1.1经济法诉讼的含义

3.1.2经济法诉讼模式的含义

3.2经济法诉讼模式诸说述评

3.2.1综合经济法诉讼说述评

3.2.2独立经济法诉讼说述评

3.2.3经济公益诉讼说述评

3.2.4“大民事”诉讼说述评

3.3中国经济法诉讼模式的构建

3.3.1经济法诉讼模式构建的标准

3.3.2新综合经济法诉讼模式的建构

3.4本章小结

第四章解决经济法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一)——普通民事诉讼的适用与制度创新

4.1普通民事诉讼的含义及其理论预设

4.1.1普通民事诉讼的含义

4.1.2普通民事诉讼的理论预设

4.1.3“经济人”假设与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4.2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可行性和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4.2.1可行性

4.2.2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4.3集团诉讼制度

4.3.1集团诉讼的含义

4.3.2集团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4.3.3集团诉讼的应用和意义

4.3.4集团诉讼之于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意义

4.3.5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其完善

4.4小额诉讼制度

4.4.1小额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4.4.2小额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4.4.3小额诉讼制度之于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意义

4.4.4我国应建立小额诉讼制度

4.5本章小结

第五章解决经济法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二)——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

5.1特别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5.1.1特别民事诉讼制度的含义

5.1.2特别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5.1.3特别民事诉讼制度与经济法纠纷的解决

5.2公益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5.2.1公益民事诉讼的含义

5.2.2公益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

5.2.3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

5.2.4公益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则

5.3民事公诉

5.3.1民事公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5.3.2民事公诉中的国家公益代表人

5.3.3民事公诉的案件范围

5.4团体民事诉讼

5.4.1团体民事诉讼的含义

5.4.2团体民事诉讼的产生和发展

5.4.3团体民事诉讼的分类

5.4.4团体的团体诉讼主体资格

5.4.5团体诉讼判决的效力

5.4.6团体诉讼之于解决经济法纠纷的意义

5.5私人公益民事诉讼

5.5.1私人公益民事诉讼的含义

5.5.2私人公益民事诉讼的历史演进

5.5.3私人公益民事诉讼的意义和局限性

5.5.4我国私人公益民事诉讼的实践及立法选择

5.6本章小结

第六章解决经济法纠纷的行政诉讼制度(一)——普通行政诉讼的适用和制度创新

6.1普通行政诉讼的含义及其在解决经济法纠纷中的适用

6.1.1普通行政诉讼的含义

6.1.2普通行政诉讼在解决经济法纠纷中的适用

6.2受案范围的扩展

6.2.1诉讼标的的扩展

6.2.2原告范围的扩展

6.2.3被告范围的扩展

6.2.4受案范围扩展的限制

6.3程序的更新

6.3.1集团行政诉讼

6.3.2诉的种类

6.3.3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

6.3.4撤诉与调解

6.4审判机构的变革

6.5本章小结

第七章解决经济法纠纷的行政诉讼制度(二)——特别行政诉讼制度的创建

7.1引言

7.2公益行政诉讼

7.2.1概述

7.2.2行政公诉

7.2.3团体行政诉讼

7.2.4私人公益行政诉讼

7.3行政执法诉讼

7.3.1含义和特点

7.3.2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7.3.3行政执法诉讼与民事公诉的融和

7.3.4行政强制执行

7.3.5行政执法诉讼之于经济法纠纷解决的意义

7.4机关诉讼

7.4.1国外的机关诉讼

7.4.2机关诉讼之于经济法纠纷解决的意义

7.4.3中国应建立机关诉讼制度

7.5本章小结

第八章经济法诉讼支持系统

8.1引言

8.2经济法诉讼的实体法支持

8.2.1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8.2.2惩罚性赔偿

8.2.3司法制裁

8.2.4公益原告的实体请求权

8.3法院和检察院(官)

8.3.1法院

8.3.2检察机关(官)

8.4经济法诉讼中的压力集团

8.4.1压力集团概述

8.4.2压力集团在经济法诉讼中的作用

8.4.3我国经济法诉讼中压力集团的作用述评

8.5经济法诉讼的其他支持因素

8.5.1法律援助

8.5.2支持起诉

8.5.3法院之友

8.6本章小结

第九章 几类典型经济法纠纷的司法解决制度

9.1引言

9.2反垄断中的诉讼

9.2.1反垄断中的纠纷

9.2.2反垄断中纠纷的可诉性

9.2.3诉讼的形式

9.2.4反垄断中诉讼的特殊规则

9.2.5反垄断中经济法诉讼案件的审判机构

9.3消费者保护诉讼

9.3.1消费者保护中的纠纷

9.3.2制定消费者保护诉讼特别规则的必要性

9.3.3鼓励消费者起诉的规则

9.3.4保护消费者的公益诉讼制度

9.3.5消费者保护诉讼案件的审判机构

9.4国有企业资产保护诉讼

9.4.1国有企业资产保护的特殊性

9.4.2国有企业资产保护纠纷及其可诉性

9.4.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起的保护国有企业资产的诉讼

9.4.4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国有企业资产的诉讼

9.4.5企业职工或工会提起的保护国有企业资产的诉讼

9.5政府采购诉讼

9.5.1政府采购纠纷及其可诉性

9.5.2政府采购诉讼的形式

9.5.3政府采购诉讼的特别规则

9.6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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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学研究自1980年代在中国兴起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有关经济法的实施问题却一直被经济法学界所忽视。这种忽视,使经济法学难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并成为制约经济法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经济法的实施包括经济法的遵守和经济法的适用;而经济法的适用又包括经济法执法和经济法司法。本文研究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就是研究经济法司法问题,是经济法实施问题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丰富经济法学理论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经济法服务于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纠纷是在国家经济调节领域发生的纠纷,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发生,并随着国家经济调节的发展而变化。它是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之争,从本质上说,是因国家经济调节导致资源的重新配置触动的利益之争。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纠纷的内容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调节政策;纠纷的主体往往地位不平等,或者是表面上平等,实际上却力量对比悬殊。这样一类纠纷,一方面与传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有共性,有时甚至与它们难以区分或者不能区分;另一方面,又有着与传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不同的特点。 任何纠纷都需要解决,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在纠纷的司法解决和权利的司法救济呈现出宪法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趋势的背景下,经济法纠纷和经济法权利也需要司法解决和司法救济。然而,由于经济法纠纷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传统的司法在应对这种纠纷时在很多时候显得束手无策,经济法因此给人“不可诉的规范较多”的印象。特别是在中国,大量的经济法纠纷止于行政解决,这为行政机关滥用经济调节权、损害被调节主体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国家经济调节的效果也因此大打了折扣。可诉性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基本诉性,经济法具有可诉性,经济法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来解决。为了扫除经济法纠纷接近司法的障碍,必须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充分认识法院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而扩展的同步演变关系,现代法院不仅要担负解决纠纷的职能,还要担负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职能,不要将涉及公共政策的经济法纠纷简单地以“不适于审判”而拒之门外;第二,充分认识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纠纷需要司法解决,但并不等于需要在传统的“三大诉讼”之外另行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诉讼制度,经济法纠纷能够也只能在现有的诉讼制度框架下解决。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综合经济法诉讼模式,其要点是: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经济法纠纷,为了使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能适应解决经济法纠纷的需要,一是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制度和普通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和必要的制度创新,如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复审范围等;二是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机关诉讼制度等特别民事诉讼制度和特别行政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为目的,最能契合经济法的精神,因此应当广泛用于经济法纠纷的解决。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原告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国家公诉、团体诉讼和私人公益诉讼,它们都能在解决经济法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一系统的因子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当事人、审判机构以及其它对经济法纠纷解决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经济法实体法不仅是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依据,而且能在激励当事人诉讼等方面为经济法诉讼提供支持;法院为了适应解决经济法纠纷的需要,除了要实现职能的扩展外,还必须根据需要建立一些专门法院或法庭,如反垄断法庭、小额诉讼法庭等,并根据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需要,配备具有案件所涉领域范围专业知识的法官;由于经济法纠纷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之争,因此,各种压力集团在经济法诉讼中极其活跃,法院审理经济法纠纷案件必须正视其存在和影响,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另外,支持起诉、法院之友等,也是影响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因素。 经济法可以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相应地,经济法纠纷和经济法诉讼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国家投资经营中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以及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通过对各个领域具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法纠纷和诉讼的具体分析,一方面提出各类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具体制度,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印证了本文提出的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模式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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