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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中的能源利益冲突与法律调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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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1.1 全球化与能源全球化

1.1.1 全球化与能源全球化的概念

1.1.2 能源全球化的成因、现状与利弊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意义、方法、内容与论文结构

1.3.1 研究意义和方法

1.3.2 研究内容与论文结构

第2章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能源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2.1 跨国石油公司的法律地位

2.1.1 跨国石油公司的法律人格

2.1.2 跨国石油公司的权利能力

2.2 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

2.2.1 国家的法律人格

2.2.2 主权国家的权利能力

2.3 国际能源组织的法律地位

2.3.1 国际能源组织的法律人格

2.3.2 国际能源组织的权利能力

第3章 资源国与跨国石油公司的能源利益冲突及法律调控

3.1 资源国与跨国石油公司的交往历程

3.1.1 跨国石油公司主导时期(1880~1950)

3.1.2 石油资源国成长壮大时期(1950~969)

3.1.3 合作与竞争并存时期(1970~至今)

3.2 资源国与跨国石油公司在交往中的利益冲突

3.2.1 石油资源总体稀缺和双方利益交叉引起的利益冲突

3.2.2 不同价值取向和目标函数引起的利益冲突

3.2.3 交往、交易成本增加引起的利益冲突

3.3 资源国与跨国石油公司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反映

3.3.1 平权型契约关系与隶属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3.2 资源国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3.3.3 跨国石油公司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3.4 资源国与跨国石油公司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模式

第4章 石油生产国与消费国的能源利益冲突及法律调控

4.1 石油生产国与消费国在资源控制权上的冲突及法律调控

4.1.1 冲突现象与冲突原因

4.1.2 对冲突的法律调控

4.2 石油生产国与消费国在油产品分配权上的冲突及法律调控

4.2.1 冲突原因分析

4.2.2 对冲突的法律调控

第5章 国际组织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1 主要国际组织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1.1 石油输出国组织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1.2 国际能源机构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1.3 欧盟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1.4 上海合作组织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1.5 国际能源宪章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2 世界能源组织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5.2.1 创建世界能源组织的原由

5.2.2 创建世界能源组织的宗旨

5.2.3 世界能源组织对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第6章 中国调控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实践与立法建议

6.1 中国调控能源利益冲突的法律实践

6.1.1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6.1.2 “走出去”与资源国合作开发

6.1.3 “引进来”,以资源换市场

6.2 中国调控能源利益冲突的立法建议

6.2.1 构建元整严密的能源法律体系,将冲突控制在适度范围

6.2.2 明确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宗旨和原则,将世界承诺变成法律

6.2.3 进行理性制度设计,立法时就汪重国家石油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6.2.4 将能源战略规划法律化,有计划有步骤地主导国际能源市场新秩序

第7章 结论、创新与展望

7.1 结论

7.2 创新

7.3 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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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化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使各种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以重整。能源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方面,它的形成与扩张,首先是因为能源的有限性和分布的非均衡性,从而导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对能源的渴求和相互依赖;其次在于能源资源的巨大经济作用和政治、军事意义,能源产品是兼有经济、政治、军事和外交等多重属性的特殊产品;再次在于能源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能源全球化引发的诸多冲突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法律调控。而要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控,必须发挥各个国际能源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全球化中能源活动主体包括三类:跨国石油公司、资源主权国家、国际能源组织。这三类主体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不同,它们在国际能源活动中的作用也不同。通过研究发现:跨国石油公司的人格在母国法上具有平等性,其权利能力与其他公司无二致;但在东道国法上却受到诸多限制,其权利能力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跨国石油公司为摆脱人格上的种种限制而采取一系列合法的、非法的对策和措施,给国际能源合作造成了双面影响。资源国家的法律地位不可动摇,对本国石油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石油资源只能由资源国独占独享。我们认为:宝贵的石油资源应当成为各国都能分享的世界财富,但这种分享必须通过公平的对价获取,而不是掠夺或霸占。然而,一些石油生产国与消费国却不这样认为,它们之间一直存在利益冲突和争端,并常有激化的时候以致不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这就需要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加以必要斡旋、调停或者规制,国际能源组织便因此而生。由此推知: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需要调控的冲突增多、烈度和广度增大,一个更广泛的乃至全球性的新型国际能源组织必将顺理成章地诞生,这个组织我们暂命名为“世界能源组织”(简称“WEO”)。成立WEO的宗旨是:平等地保护各国能源安全;可持续地、最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在能源生产消费的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国际能源争端。
   在全球化活动中,跨国石油公司一直是最为活跃的行为主体,它的行为不仅涉及到本身的兴衰存亡,而且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与石油资源国之间的博弈从未停息过,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调控成为石油资源国非常核心的决策事项之一。本文通过梳理资源国政府与跨国石油公司的交往历程,挖掘并提炼出两者之间的合作规律,阐释和论证了资源国政府对跨国石油公司的七种法律调控模式,这些调控模式对国际能源合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国在调控能源利益活动中已做了许多可喜的尝试,“走出去’’和“引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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