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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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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垄断形式,指的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多个国家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成立一个政府间组织,采取国家行为(主权行为),在这个组织内达成对某项产品的生产和供应环节进行干预的共识,并采取一致行动(如控制产量与价格、划分销售区域等),通过其控制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实施(商业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目前,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己不仅仅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在实施,类似欧佩克的天然气出口国论坛、国际橡胶合作集团相继成立后的行为也是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它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陆续出现,危害性日益明显。然而,国内外对此行为的认识还很模糊,没有形成一致看法,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还存在着障碍。因此,深入研究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界定其概念、特征,明确其现实危害,寻找合理的途径对其规制,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肯定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考察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的产生、发展的过程,界定了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并分析了该行为的构成。其后从现实与理论两个角度,阐述了规制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的相关依据。认为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的本质发生变化,具有现实危害性,并且符合经济学、经济法和国际法等学科关于垄断的标准。分析了规制多国政府联合垄断行为的障碍,并讨论了规制该行为的合理途径,具体有双边协调、多边协调、区域合作与国际统一立法等,认为应当明确规制主体,增加协商渠道,促进国际经济立法等具体措施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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