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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 选题缘由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0.3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相关规定及特点
1.1.1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相关规定
1.1.2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1.2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弊端
1.2.1 终审法院级别较低
1.2.2 两审终审制度内在功能紊乱
1.2.3 审级制度单一
1.2.4 上诉条件过于宽泛
1.2.5 对再审启动限制较少
1.3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1.3.1 对司法公正认识的误区
1.3.2 对诉讼效率认识的误区
1.3.3 对程序安定性认识的不足
1.3.4 对程序工具主义认识的误区
第二章 两大法系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与启示
2.1 英美法系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2.1.1 美国民事审级制度
2.1.2 英国民事审级制度
2.2 大陆法系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2.2.1 德国民事审级制度
2.2.2 法国民事审级制度
2.3 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启示
2.3.1 对第三审提起的限制
2.3.2 实行越级上诉制度
2.3.3 明确上下级法院的职能权限,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2.3.4 审级的多元化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构想
3.1 转变司法理念
3.2 严格界定各级法院的性质和职能
3.3 设置多元化的审级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3.3.1 以两审终审制为主
3.3.2 对重大和有原则性意义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3.3.3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
3.3.4 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3.4 设定第三审程序的审理规则
3.4.1 实行上诉许可制度
3.4.2 实行法律审
3.4.3 书面审理为原则
3.4.4 实行越级上诉制度
3.4.5 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
3.5 改革现行的再审程序
3.5.1 从“有错必纠”到“有限纠错”
3.5.2 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
3.5.3 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
3.5.4 建立再审之诉和相关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