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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中的伦理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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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其对公民的宪政义务的主要方式,其公共性和服务性特质,决定了政府公共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活动,因此,伦理关系是政府公共服务中的基础性、主导性社会关系。而伦理关系的特殊本性,使其成为关于政府公共服务制度、行为等的道德规范的现实依据,也是公共服务赖以运转的权力、法律制度的价值合理性源泉。
   在政府公共服务中,政府组织作为伦理主体,与外部环境以及其它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多种类型的伦理关系。其中,政府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政府与公民的伦理关系,是政府公共服务中具有代表性的伦理关系。
   公民社会作为一个与政府相对独立的现代社会的自主领域,以民主、商谈、参与为主要特征,是一种存在于政府之外,并制约和监督着政府权力的社会性力量。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是良好政府公共服务的根本前提。因此,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平等互动、沟通协商的伦理关系,能够为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价值指导,确立行为规范,从而为改善政府公共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组织是以志愿行为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它们所具有的组织特性和伦理特质,使其在公共服务方面具有一些政府难以比拟的优势,从而在政府公共服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如此,政府已难以独自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需求,而必须依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因此,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相互依赖、平等合作的伦理关系,有利于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
   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公民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价值主体。由于具备主体性、公民身份、公民精神等要素,公民既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主要对象,又是与政府平等的治理主体。因此,政府要承认公民的主体地位,并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等予以支持,公民则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与政府进行合作,从而共同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
   目前,政府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社会矛盾,其中伦理关系的异化是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本性原因。由于政府在治理理念、制度等方面的缺陷,使政府固守独家垄断的公共服务模式,漠视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的公共服务作用,从而使自身陷入力不从心的困境。政府要摆脱这种困局,就必须主动转变观念、改革制度,积极构建与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之间合理的伦理关系,为公共服务的改善提供伦理依据和道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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