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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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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是我国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以及节约政府的财政资金。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类排除、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或公平竞争的权利。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有多种实施方式,文中主要介绍了政府采购方实施的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及随意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的行为。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行为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可能是政府采购主体主观方面对利益的追求,也有可能是政府采购制度本身设置的问题,还有可能是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不紧密的原因。我国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浪费了社会的资源与财富,降低了政府采购的质量等影响。为了约束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文章通过对政府采购中主要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对其做出违法性认定。通过违法性认定,可知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除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宗旨,也违反了我国竞争法的规定。需要结合竞争法体系中两部主要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即结合《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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