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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作为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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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作为的表现及危害后果

1.1 表现形式

1.1.1 监管不及时

1.1.2 拒绝监管

1.1.3 监管不到位

1.1.4 监管不能

1.2 危害后果

1.2.1 严重危及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2 不利于依法行政

1.2.3 损害政府形象及公信力

第二章 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作为的成因分析

2.1 监管主体缺乏明确性

2.1.1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导致主体缺乏明确性

2.1.2 监管主体之间协调机制不够畅通

2.2 监管能力的不足

2.2.1 监管部门经费不足

2.2.2 监管对象众多

2.3 监管范围不一致

2.3.1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领域范围界定不清

2.3.2 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

2.4 我国食品监管不作为问责机制的缺失

2.4.1 立法上行政监管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

2.4.2 司法上主动介入行政监管不作为面临困难

2.5 地方政府部门利益的驱动

2.5.1 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盛行

2.5.2 监管部门本位主义使然

第三章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作为的法律对策

3.1 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力界限、加强监管主体协调

3.1.1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权力配置

3.1.2 细化卫生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责

3.2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司法解决行政权限争议的功能

3.2.1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

3.2.2 构建机关诉讼机制

3.3 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作为义务范围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3.3.1 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作为义务范围

3.3.2 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3.4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3.4.1 扩大行政监管不作为责任追究主体的范围

3.4.2 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中引入国家公诉人制度

3.4.3 将知情第三人纳入行政责任追究体制中来

3.4.4 将行政赔偿作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之一

3.5 加强食品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3.5.1 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资金投入

3.5.2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3.6 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3.6.1 克服监管部门的本位主义

3.6.2 破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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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双汇瘦肉精”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牵动着普通民众的神经,也折射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监管不作为乱象。在严峻而又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下,有效整治食品监管领域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已经成为了当前的热点话题。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监管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拒绝监管三个方面。这种监管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安全,而且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不利于依法行政,损害政府形象及公信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导致主体缺乏明确性,监管主体之间协调机制不够畅通;第二,监管部门能力有限,而监管任务繁重;第三,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领域范围界定不清;第四,立法上行政监管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司法上主动介入行政监管不作为面临困难。
   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作为,保障民众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力界限、加强监管主体协调;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司法解决行政权限争议的功能;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作为义务范围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健全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扩大行政监管不作为责任追究主体的范围,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中引入国家公诉人制度,将知情第三人纳入行政责任追究体制中来,将行政赔偿作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之一;加强食品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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