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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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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立场与方法

0.1 研究意义

0.1.1 研究背景

0.1.2 研究意义

0.2 研究目的

0.3 国内外研究状况

0.3.1 从宏观角度研究两者动态演变关系

0.3.2 从微观角度研究---具体协调制度

0.4 研究的思路、方法、内容

0.4.1 基本思路

0.4.2 研究方法

0.4.3 需要解决的问题

0.4.4 研究内容

0.5 相关概念界定

0.5.1 产业政策法与相关概念辨析及修正

0.5.2、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功能

第一章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冲突

1.1.1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1.1.2 冲突的根由

1.2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的理论基础

1.2.1 两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1.2.2 两法协调的经济法基础

1.3 协调模式

第二章 适用除外制度和事前协商制度研究

2.1 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2.1.1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2.1.2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中的基本产业类型

2.1.3 适用除外制度的特点

2.2 事前协商制度研究

2.2.1 事前协商制度的立法

2.2.2 事前协商制度的阶段

2.2.3 事前协商制度的特点

2.3 制度评析

第三章 卡特尔豁免制度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研究

3.1 卡特尔豁免制度研究

3.1.1 产业政策法与卡特尔豁免制度

3.1.2 各国立法例

3.1.3 卡特尔豁免事由

3.1.4 卡特尔豁免制度的发展特点

3.2 合并控制制度研究

3.2.1 产业兼并重组政策与合并控制制度

3.2.2 企业合并违法性评价基准

3.2.3 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程序和申报标准

3.2.4.企业合并豁免制度的基本事由

3.3 制度评析

第四章 部长特许制和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研究

4.1 部长特许制----欧洲大陆各国设置的主管经济部长制度

4.2 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个案上“国家利益”的再现

4.2.1 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基本概况

4.2.2 微软反垄断和解案例和评析

4.3 制度评析

第五章 整体协调制度评析

5.1 总评述

5.2 对中国的启示

5.2.1 侧重反垄断法的协调制度

5.2.2 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程度设置协调制度

5.2.3 协调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反垄断运行机关的设置有着直接关系

第六章 我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现状评析

6.1 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协调模式评析

6.1.1 以产业政策法为主的协调模式

6.1.2 以产业政策法为主的协调模式后果

6.2 我国协调制度的立法和实务现状评析

6.2.1 当前两法存在冲突

6.2.2 我国协调制度的立法现状评析

6.2.3 我国协调制度的实务现状评析

6.3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我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构建

7.1 对国内外三种观点评述

7.2 完善产业政策立法

7.2.1 实现产业政策法治化

7.2.2 中国产业政策法的转型—创新驱动的产业政策法

7.3 以反垄断法为重设置协调制度

7.3.1 设置中国协调制度的构想

7.3.2 构建中国事前协商制度

7.3.3 完善中国协调制度

7.4 赋予中国反垄断运行机关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7.5 本章小结

结论:观点与创新

本文主要观点

本文创新之处

本文不足之处和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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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两种方式,他们的冲突在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思想、理念,与后发展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控权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即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急需反垄断法来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市场障碍,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后发展国家的经济赶超迫切性,需要制定产业政策法,扶植、培育大规模的企业集团,促进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这两种制度运用到某一个具体国家中就会产生冲突或矛盾。本课题从法治角度,提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的构建框架,以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福利。本文主要对四个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个问题,对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协调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第一章主要阐述两法存在冲突,即资源配置机制之间,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之间,过强政府干预的产业政策法与弱势的反垄断法之间,正义与利益价值层面之间的冲突;分析了两法可协调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即有效竞争理论是经济协调基础,两法互动发展是最优的策略;两法都是社会本位法、两法可以衡平原则调和价值。
   第二个问题,对具体协调制度进行研究和评析。第二、三、四章将两法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六种协调制度,根据制度之间的相关性划分为三组,即事前协商和适用除外制度一组、卡特尔豁免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一组、部长特许制和美国反垄断和解制度一组;第五章则对全部协调制度加以总评述和评析。最后指出侧重反垄断法的协调制度;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程度设置协调制度;协调制度的实施效果与反垄断运行机关的设置有着直接关系等内容,对构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三个问题,对我国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现状和当前中国协调制度进行评析。第六章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我国两法以产业政策法为主、反垄断法为辅的动态演变趋势,目前已造成一些弊端;在协调制度的立法方面,尽管有一些协调制度,但存在制定较粗陋、缺失事前协商制度等缺陷;在协调制度的具体实务方面,则是更多得通过宽松的合并控制制度为产业兼并重组政策服务,没有充分运用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监控产业兼并重组行为,没有灵活运用危机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等协调制度为当前经济服务。
   第四个问题,构建中国两法之协调制度。首先,第七章提出要完善产业政策立法,向创新驱动型产业政策法转型;以反垄断法为重设置中国制度的构想。其次,完善相应的具体协调制度,具体包括:提议设置事前协商制度;卡特尔豁免应依照一事一立原则,详细呈列每一个豁免事由的标准和程序;建议合并豁免制度应以列举式详解“社会公共利益”豁免事由。最后,建议赋予中国反垄断运行机关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够保证以反垄断法为重的协调制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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