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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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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绪言

0.1 研究对象

0.2 研究目的和意义

0.3 研究现状

0.4 研究方法

第一章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概念及存在意义

1.1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的定义

1.2 现行法律关于职务发明人报酬的规定

1.3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存在意义

1.3.1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合理性

1.3.2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必要性与现实性

第二章 职务发明人获酬权实现现状

2.1 职务发明人获酬权纠纷案

2.1.1 职务发明人唐某获酬纠纷

2.1.2 共同发明人职务发明获酬权实现障碍

2.1.3 离职职务发明获酬权难以实现

2.2 现实中企业怠于规定报酬制度

第三章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的实现障碍

3.1 弱势地位将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3.2 报酬计算缺乏操作性而难以落实

3.2.1 单位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难以计算

3.2.2 报酬的提成系数难以确定

3.2.3 包含多项专利技术营业利润的贡献率难以计算

3.2.4 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个人贡献率不好确定

3.3 法律缺乏对侵犯职务发明人获酬权的规定

第四章 几个发达国家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及借鉴

4.1 几个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4.1.1 日本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4.1.2 德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4.1.3 法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4.2 分析与借鉴

第五章 实施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的构想

5.1 强化对职务发朋人的权益保护

5.2 契约优先,强化职务发明报酬约定程序

5.2.1 通过约定确定报酬

5.2.2 强化职务发明报酬约定程序,克服约定缺陷

5.3 明确侵犯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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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是指职务发明人在其作出的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被实施后,根据该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享有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企业向发明人支付报酬,一方面是为了兼顾利益的均衡分配,另一方面是为了激励发明人更加积极的投身发明创造,为企业积累更多的先进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我国当前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权的实现情况并不乐观,很多企业没有就报酬问题与发明人做过约定或者在其规章制度中有过规定。原因有三;第一,职务发明人相对于企业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中关于企业与发明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规定实际上将会损害发明人的利益,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第二,法律关于发明人报酬计算方式的规定由于缺乏操作性而难以落实;第三,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侵犯发明人获得报酬权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企业的侵权成本较低。参考日本、德国、法国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解决方案:第一,从立法以及执法上对劳动者进行侧重性保护;第二,发挥约定制度的灵活性,强化约定程序,在约定程序合法时法院对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的判决要依据约定进行;第三,完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救济渠道并在法律中明确单位怠于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责任。上述解决方案,不仅能够保障职务发明人的获得报酬权得到更好的落实,激励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主动性,而且能为企业带来更多高质量的专利,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职务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的提高,进一步的,将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技术进步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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