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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反垄断法适用的比较分析——与欧盟邮政自由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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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言

第一章 欧盟邮政自由化进程与立法构建

1.1 欧盟邮政自由化回顾

1.2 欧盟邮政自由化的理论基础

1.3 欧盟邮政自由化的立法构建

1.3.1 欧盟运行条约(the Community law)

1.3.2 邮政规范(Postal Directives)

1.3.3 欧委会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s)

1.3.4 判例(Case law)

第二章 反垄断法适用对象比较

2.1 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

2.1.1 垄断协议

2.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3 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2.2 中国反垄断法适用对象存在的问题

2.2.1 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不合理

2.2.2 对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适用

2.3 欧盟竞争法豁免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第三章 反垄断法适用主体比较

3.1 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3.2 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权多头的执法体系

3.2.2 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困境

3.3 欧盟邮政自由化对中国完善反垄断法执法主体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 适用程序比较

4.1 中国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适用程序

4.1.1 相关市场的界定

4.1.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4.1.3 滥用行为的认定

4.2 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适用程序

4.3 欧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适用程序对中国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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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的适用主要涉及适用对象、适用主体与具体条款如何适用三个方面。欧盟竞争法在其邮政自由化过程中的适用具有典型性,故以邮政自由化为例比较中欧反垄断法可以为中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在适用对象方面,中国《反垄断法》构建的豁免制度不合理,尤其是对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保护过大,应吸收欧盟竞争法经验,对关键概念与原则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来解决这一问题。在适用主体上,分权多头的执法体系既缺乏独立性又缺乏正确的分工,导致域外协调的不足;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导致其无法弥补公共实施机制的缺陷。应吸取欧盟在邮政自由化中经验,构建统一独立的执法机构并完善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在具体条款的适用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在具体案例中对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宽泛,认定滥用行为时缺乏对消费者权益损失的衡量。应从建立透明公正的成本核算机制入手,加大公众的参与,在强调《反垄断法》对竞争的保护的同时,也要重视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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