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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外脑”的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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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言

第一章 行政“外脑”的法律性质与理论基础

1.1 行政“外脑”概念界定

1.1.1 行政“外脑”内涵界定

1.1.2 行政“外脑”外延界定

1.2 政府聘请“外脑”的双务行政合同法律关系

1.3 “外脑”的理论基础

1.3.1 风险社会与专家理性

1.3.2 新行政与正当程序

第二章 域外典型“外脑”程序规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启示

2.1 以审议会为中心的多元化制度

2.2 以FACA为基础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2.3 审议会制度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行政“外脑”程序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行政“外脑”的实践状况

3.2 行政“外脑”程序规制存在的问题

3.2.1 聘请引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2.2 咨询履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3 “外脑”程序规制不足的原因分析

3.3.1 “外脑”法律规范不健全

3.3.2 行政裁量权约束有限

3.3.3 “外脑”权利保障不合理

3.3.4 程序公开不充分

3.3.5 程序性制裁制度不完善

第四章 行政“外脑”程序规制完善的对策建议

4.1 明确行政“外脑”的程序主体

4.2 权利义务完善的具体内容

4.2.1 确立行政“外脑”确定机制

4.2.2 推进程序公开与社会参与

4.2.3 强调独立研究与说明理由

4.2.4 强化聘请竞争与先行咨询

4.3 明确程序性制裁的无效宣告和责任承担制度

4.3.1 “外脑”聘请合同的效力否定

4.3.2 行政决策的效力否定

4.3.3 “外脑”与政府责任承担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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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外脑”是为地方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智力辅助的法律主体,是专家咨询制度的组成部分。聘请的“外脑”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为双务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它不同于政府的“内脑”,具有独立性。“外脑”的理论基础有风险社会、专家理性、新行政和正当程序原理,其目的是提升行政决策的理性程度。在现实实践中,“外脑”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就,但在程序规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外脑”效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聘请程序中政府泛滥聘请、聘请呈现主观随意性,造成“外脑”在知识方面的局限性和利益价值上的不中立。在咨询程序中行政权干涉导致“外脑”不独立、咨询建议的不采纳,“外脑”与政府形成的不当连结,以及技术事实代替社会价值的“外脑”咨询越位。程序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律程序的不规范。由于“外脑”法律规范不足,造成聘请与咨询程序公开的不充分,导致政府、“外脑”与社会公众权利的不对称;程序性制裁制度不健全,使“外脑”效用发挥失去保障。在日本以审议会为中心的咨询机制与美国咨询委员会中,强调“外脑”构成平衡与程序公开,在“外脑”法定原则下保障独立咨询的权利,注重社会公众在价值领域的参与。明确政府、“外脑”与社会的主体地位,矫正“外脑”程序中的权力失衡,加强对社会公众与行政“外脑”的权利保障,在程序公开之中注重公众参与,发挥社会公众的价值评判优势和专家事实分析特长。在公平、公正与参与的理念之下,结合聘请“外脑”的行政合同特性,保障竞争权与咨询研究自由,明确程序性制裁的无效宣告和责任承担制度,以促进“外脑”功能的发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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