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绪言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焦点
三、法理评析
3.1 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与历史沿革
3.1.1 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3.1.2 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
3.2 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
3.2.1 客观上出现了情事变更的事实
3.2.2 时间上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同履行终止之前
3.2.3 主观上需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
3.2.4 归责上是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3.2.5 结果上需是因情事的变更致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2.6 适用上需当事人主张
3.3 情事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3.1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3.3.2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四、研究结论
4.1 本案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1.1 客观上出现了情事变更的事实致使合同履行发生经济上的不能
4.1.2 风险异常程度方面
4.1.3 预见性以及归责性方面
4.2 本案不应当适用商业风险
4.2.1 风险性质方面
4.2.2 影响范围方面
4.2.3 风险异常程度方面
4.2.4 可预见性方面
4.2.5 归责性方面
4.3 本案不应当适用不可抗力
4.3.1 适用前提方面
4.3.2 罕见低水位带来的后果方面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