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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以A公司诉B县政府、采砂为采矿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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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言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焦点

三、法理评析

3.1 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与历史沿革

3.1.1 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

3.1.2 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

3.2 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

3.2.1 客观上出现了情事变更的事实

3.2.2 时间上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同履行终止之前

3.2.3 主观上需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

3.2.4 归责上是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3.2.5 结果上需是因情事的变更致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2.6 适用上需当事人主张

3.3 情事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3.3.1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3.3.2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四、研究结论

4.1 本案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1.1 客观上出现了情事变更的事实致使合同履行发生经济上的不能

4.1.2 风险异常程度方面

4.1.3 预见性以及归责性方面

4.2 本案不应当适用商业风险

4.2.1 风险性质方面

4.2.2 影响范围方面

4.2.3 风险异常程度方面

4.2.4 可预见性方面

4.2.5 归责性方面

4.3 本案不应当适用不可抗力

4.3.1 适用前提方面

4.3.2 罕见低水位带来的后果方面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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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归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假如合同仍然被继续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调整某些“契约严守”原则无法实现公平的情况,起到维护社会实质公平、稳定市场经济流转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容易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A公司诉B县政府、采砂办采矿权案就是一个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一方面,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历史沿革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通过对比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在风险性质特点、影响范围、风险程度、风险可预见性、当事人主观以及后果方面的不同,以及对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在适用前提、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方面的不同,力求进一步明晰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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