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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研究——以A公司与B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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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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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

第二章 案件争议焦点

2.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是否有效

2.2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2.3 责任承担应如何确定

第三章 法理分析

3.1 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与性质

3.1.1 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

3.1.2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

3.2 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主体资格分析

3.2.1 特殊资格说

3.2.2 一般资格说

3.3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分析

3.3.1 保底条款的内涵及种类

3.3.2 保底条款的效力

3.4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研究结论

4.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有效

4.2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构成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

4.3 A公司依法承担合同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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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理财合同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领域,按期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但近年来,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我国股票市场的低迷,大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浮出水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委托理财合同是我国金融理财方式的一种创新,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各类有名合同有本质区别,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将其纳入任何一类予以规范,应当单列案由,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在委托理财合同主体资格方面,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受托人只需具备一般资格即可,无需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中的核心条款,也是产生各种纠纷的根源,一般约定委托人固定收取本金及收益。承认保底条款效力是尊重法律的结果,也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现权责统一,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必然要求。在委托资产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损失,亦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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