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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理性选择——兼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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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正义

一、程序正义观念的演变与发展——从自然正义到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的模式选择

三、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四、程序正义与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重构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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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随着程序价值理论的演进与升华,中外学者就程序既具有保障实体实现的的工具性价值,又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目的性价值,以及程序目的价值的核心要义就是标志其内在优秀品质的程序正义等,已在相当程度上达成了理论共识。程序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然而,中国历来缺乏尊重程序的传统,程序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法治推进的观念障碍。为了养成中国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本文在探究西方程序正义养成路径的基础上,以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为基点,着眼于程序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两个阶段,提出并论证了一种“重构的程序正义”模式。并认为法官中立性、当事人平等性、程序公开性、程序参与性、程序效益性和程序安定性共同构成了程序正义性建构的价值六要素;主张通过对当事人主体人格的尊重和法律真实的价值追求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等,将抽象的程序正义理念转化为现实的立法和司法保障。同时,在对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理性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以及程序失重的历史选择,包括:程序虚无的观念倾向、法官中立的体制缺陷、程序主体的位势失衡、程序刚性的制度软化等,主张植根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在理性扬弃和选择的基础上,实现程序正义价值的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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