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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公平原则及其在我国增值税法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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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税收公平原则及其在我国增值税法中的实现进行了研究。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传统税法学研究税收公平原则,主要以税收负担的公平与否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其实,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狭义理解。这种狭义理解,主要源于对国家、对税收本质的不同理解。以社会契约思想、“公共需要论”和“税收价格论”为基础,能够认识到税法是经公民的授权,将税收法律化的结果,同时也说明,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平等的法律关系。由于一切税收活动必须纳入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才能真正实现,所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都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之中。因此,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应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公平和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得到公平的对待、公平的保护或公平的分配,而不仅仅局限于税负公平。基于这一认识,为有利于指导实践,应当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框架对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实现进行分析。然而,理论上的税收公平原则是对税法整体的一种应然性要求,落实到具体税法上,不同税法的特性决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在实现上具有相对性。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实践上的意义就在于,以税收公平原则应然性要求为目标,实现具体税法相对性的公平。通过对现行增值税法的分析,可以发现,税收公平原则还没有很好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国家与公民(纳税人)的税权分配不公、国内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征纳程序不公和国内外纳税人税负不公等几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以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定化、增值税法的制定为前提,从增值税转型、调整增值税收益共享比例、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机制和逐步降低增值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这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实现增值税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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