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这一字眼对于英国人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英国利物浦俱乐部的传奇足球经理比尔·希克力(Bill Shankley)就曾说“如果有人问我足球是否关乎生死,我会反驳说,不,那比生死更重要”。足球是天使,也是魔鬼;足球带给英国人欢乐,也带给他们痛苦;足球从它诞生之初似乎就笼罩在暴力的阴影之下,英国既是现代足球的发源地,同时也是足球流氓的老家。在英国,足球流氓行为的危害已久,其源头甚至可追溯到中世纪,但其正式为世人关注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达到顶峰。以海塞尔惨案为代表的一系列足球惨案表明,足球的确是关乎死生的大事,足球流氓行为已严重威胁到赛场秩序和公共安全,损坏了英国的国家声誉,足球流氓行为已成为英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被有的学者称之为“英国病”。为了打击足球流氓行为,净化球场,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重塑英国足球和国家的形象,英国议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以规制足球流氓行为的蔓延,从最初的1975年的《体育场地安全法》(the Safety of Sports Grounds Act)到2002年的《反足球(骚乱)法(修正案)》(Football(disorder)(Amendment)Act2002)以及2003年的《禁止反社会行为法》(the Anti Social Behaviour Act 2003),前后共十余部法律。英国政府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这些法律和行政措施在打击足球流氓行为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们也与其本国的一些法律、欧盟法和国际公约的一些规定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冲突,如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和欧洲联盟理事会指令等。一些规定自从制定时便备受争议,如2000年的《足球(骚乱)法》(the Football(Disorder) Act)14条B款的规定和21条A、B两条规定。这些法律冲突表明,尽管打击足球流氓行为非常的重要,但切不可忽视广大足球观众的正当权益,打击足球流氓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及秩序与保障球迷的正当权益一样重要,必须在二者中取得一个很好的平衡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足球、篮球和排球等运动项目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球场观众暴力问题也浮现出来,并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与英国等欧美国家严重的球场观众暴力问题相比,目前我国球场观众暴力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都比较低,但是从发展的趋势上来看,我们必须提前做好法律方面的准备工作,以法律武器来规制足球流氓行为,法律应当回应社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外域法律的成功经验以促进本国的法制建设不失为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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