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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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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已经深刻体会到高科技给人类生活带来的方便,传统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改变。在诉讼领域,传统证据的立法规定已不能完全涵盖新型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这一概念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属性、收集、审查判断做初步的探讨。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高技术性、精确性、传输速度快等优势,但同时也有易被篡改、破坏的特点。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证据形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现有的证据立法中对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其它电子产品存储的资料无任何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定位,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做出具体的规定来指导司法实践。
   通过查阅大量外文资料尤其是德国、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的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中对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以及英美等国的相关案例,对电子证据与证据规则之间的联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深入探讨了英美证据规则的根源,就电子证据对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突破作了详细的阐述。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合同法》与高法、高检、公安部的司法解释中,我们依稀可见电子证据的极个别条款。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有其特有的内容和形式,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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