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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程序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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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公司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产生较晚,而且还很不成熟。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订案.这次修订不仅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说,我国将建立起股东权益的诉讼救济制度。但是要把股东权益诉讼救济制度运用于司法实践,使它能够充分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还必须要建立并实施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的现实国情和法律现状,建起我国体系更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股东权益诉讼救济制度。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现行制度下中小股东诉讼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程序的完善措施。
   本文研究认为,股东诉讼制度已经远远突破了公司法、证券法的一般原则和传统诉讼模式的理论框架,为此,我国立法必须明确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完善股东诉讼程序制度,以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立法存在空白时,通过司法程序有效运作,补充可诉性体系,合理解决各种复杂的股东纠纷。
   本文以法律的关注和倾斜性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为基本出发点,采取三段式结构来论述完善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的程序保障的论点。第一章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主要从中小股东的法律地位、权益受侵害的状况、原因以及现行有关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几个方面探讨;第二章为我国现行中小股东诉讼的程序缺陷,主要从股东诉讼的诉讼主体、起诉程序、举证责任、费用担保、管辖与损害赔偿计算、诉讼费用和诉讼责任承担等进行多方面剖析,来论证因法律程序障碍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纠纷可诉性的缺失;第三章为我国中小股东诉讼程序的完善,通过论证上述列举的股东诉讼程序障碍的解决方案,提出完善股东诉讼程序的设想和建议。我国股东诉讼应在扩大诉因、明确举证责任、限制费用担保、诉讼费用减免、损害赔偿计算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等程序方面为中小股东广开方便之门,以应对我国中小股东经济能力过弱和公司最终控制权落入“内部人”之手的现实 从而实现其股东权益的有效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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