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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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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问题的提出及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2 文献综述

第2章 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的界定

2.1 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的含义

2.2 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的类型

第3章 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定性的理论争议

3.1 盗窃说及其理由

3.2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说及其理由

3.3 侵犯商业秘密说及其理由

3.4 诈骗说及其理由

3.5 合同诈骗说及其理由

3.6 故意毁坏财物说及其理由

第4章 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定性之我见

4.1 对各观点学说的评析

4.2 定性之我见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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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定性标准。对“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的界定是准确定性的基础,通过对各种定性争议观点的介绍和评析,“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而分别定性。
  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是指,行为人以窃取他人股票账户和密码或掌握账户而破解密码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账户,并对他人之股票和保证金进行交易操作的行为。该行为按照股票交易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交易型和第三人交易型两种类型。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合同诈骗罪说、故意毁坏财物罪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说和侵犯商业秘密罪说六种观点。通过对各种争议观点一一评析,诈骗罪说、合同诈骗罪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说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说都是不妥当的,而盗窃罪说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说虽然各有合理之处,也不全面。对于自我交易型的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而对于第三人交易型的侵入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则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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