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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采购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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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现状

三、文本的结构

四、研究的方法

第1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一般理论

1.1 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范畴

1.2 政府采购程序规制的功能价值

1.3 程序法制化在政府采购法制中的核心地位

第2章 我国政府采购程序法制化建设存在的缺陷

2.1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制度

2.2 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程序法制的正面评价

2.3 对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程序法制化的反思

第3章 西方主要国家政府采购程序法制化的经验及启示

3.1 程序法治理念: GPA协定程序规制的特色

3.2 统一程序法制:美国程序规制的优势

3.3 详尽具体的规定:欧盟指令程序规制的特点

第4章 完善现行政府采购程序法制的具体建议

4.1 确立程序法治的理念

4.2 实现程序法制的统一

4.3 促进程序规定具体化

4.4 建立严格的监管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读研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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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是指公共资金支配者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内在的视角看,政府采购程序是指,政府采购主体实行采购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政府采购目的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从外在的视角看,政府采购程序涉及质疑投诉程序及其司法审查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价值,包括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共政策职能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追求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
  我国政府采购程序法制的基本制度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年)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09年)所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该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程序法制的诸种弊端:程序停留在原则层面未上升为理念、程序法制处在分散层次未统一以及程序条款偏重抽象未具体细化等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程序法制之功能价值的实现。
  该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程序法制之不完善性,借鉴了GPA协定程序法治理念的规制特色、欧盟指令详尽具体规范经验以及美国统一程序法制的优势。在借鉴他者经验的基础上,该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程序法制的具体对策:确立程序法治的理念;实现程序法制的统一;促进程序规定的具体化,加强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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