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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参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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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1章 我国消费者协会参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现状

1.1 我国现行消费者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评析

1.1.1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

1.1.2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弊端分析

1.2 消协参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现状评析

1.2.1 立法规定及弊端分析

1.2.2 原因分析

第2章 消费者协会参与解决消费者群体纠纷的优势分析

2.1 拥有广大的群众基础

2.2 保障“易腐权利”的实现

2.3 平衡双方诉讼实力

2.4 缓解“搭便车”现象

第3章 消费者协会参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立法建议

3.1 立法上确立消费者协会的独立地位

3.1.1 改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来源

3.1.2 优化资金来源

3.2 将消费者协会调解作为消费者群体诉讼的前置程序

3.2.1 必要性分析

3.2.2 具体的程序设计

3.3 赋予消协团体诉讼原告资格

3.3.1 消费者协会提起团体诉讼的理论基础

3.3.2 消费者协会提起团体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校期间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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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群体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的新特点也使得纠纷处理难度日益增大。从有毒胶囊、丰田汽车门事件不难看出,新型消费者群体纠纷涉及的人数,动辄成千上万,遍布全国各地。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机制处理该类纠纷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此种困局,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及社会安定。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专业组织,其在创建之初,便被贴上了“官办的民间组织”的标签,摆脱行政权力的肆意入侵,保证社会团体的自治性,已成为增强民众认同感的基本前提。如何在群体诉讼中有效利用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能否将团体诉讼引入我国,以缓解代表人诉讼机制中“搭便车”等现象的出现,已成为当今理论界的热点课题。
  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查阅大量著作、论文、法条以及相关的研究资料,通过对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的现状分析,认为其在既判力扩张、有限的诉讼委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并提出了应当明确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定位,以充分利用消费者协会功能解决纠纷的观点。针对我国消费者协会存在的弊病,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同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分析团体诉讼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消费者协会提起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具体的程序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以期更好地解决消费者群体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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