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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争议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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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依据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危险驾驶罪概述

2.1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2.2 危险驾驶罪的一般特征

第3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争议问题分析

3.2 几类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第4章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争议问题分析

4.1 醉酒驾驶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争议问题分析

4.2 确定醉酒驾驶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标准

4.3 醉酒驾驶行为人主观方面之确定

第5章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争议问题分析

5.1 “道路”的含义

5.2 “机动车”的含义

5.3 “醉酒驾驶”的含义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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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方式,具有特定性。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外延相同,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划分标准的不同决定了这两部法律中的“道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等同。追逐竞驶不以“以追求刺激为目的”,低速行驶不可能构成追逐竞驶,高速行驶也不意味着就是追逐竞驶。对醉酒的理解应当采用客观说。主体为一般主体,酒水提供者、同乘人员等不是危险驾驶罪的适格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人,由于在饮酒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避免醉酒驾驶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侵害,在主观上也是一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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