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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研究——来自股票期权激励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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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第2章 制度背景和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2 制度背景

2.3 理论基础

第3章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3.1 研究假设

3.2 研究设计

第4章 实证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

4.2 股票期权择机授予日检验

4.3“区间定价”与“单日定价”自利程度检验

4.4 择机披露检验

4.5 稳健性检验

第5章 政策建议

5.1 完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制定制度

5.2 完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后的信息披露体系

5.3 提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性

5.4 加快发展经理人市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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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企业都面临着如何缓解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委托人可以设计恰当的薪酬契约条款,从约束与激励两个方面减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择机行为。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长效机制,不仅有利于平衡管理层长期收益和短期收益的冲突,保证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趋于一致从而减少代理问题的发生,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公司长期的经营绩效。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大规模推行。然而,对股票期权激励持消极观点的则认为,管理层正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及信息优势将股票期权激励转变为一种自利手段。一方面,管理层利用在薪酬委员会中的权力影响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数量与时机等,另一方面,管理层还选择信息披露时间以降低获得股票期权的成本。
  本文选择2006-2012年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197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管理层在授予股票期权这一激励过程中的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研究发现:公司个股回报率在草案公告日之前不显著,但是在草案公告日之后显著为正。本文的研究表明出现这一回报模式的原因是管理层通过择机信息披露,在草案公告日之前自愿性披露坏消息降低行权成本,在草案公告日之后披露好消息来提高持有收益。本文也对比研究了两种定价方式对管理层自利行为的影响,发现两种定价方式在草案公告日前后其股票个股收益呈现“先抑后扬”的趋势,但“区间定价”与“单日定价”方式相比在草案公告之前显著为负,且其股价是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最低值,因此,“区间定价”与“单日定价”相比自利程度更高。我们通过考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实施过程中管理层的机会主义择机行为,发现这一激励计划在法制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产生了新的代理成本,这将为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对股票期权的授予过程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提供借鉴。

著录项

  • 作者

    朱梅;

  •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

  • 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 学科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小波;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F832.51;F279.246;
  •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管理层; 机会主义行为; 股票期权激励;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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