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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担保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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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研究综述

1.3 研究方法

1.4 基本内容

1.5 研究创新

第2章 我国反担保制度的界定与意义

2.1 反担保制度的界定

2.1.1 反担保的概念

2.1.2 反担保制度的法律特征

2.1.3 反担保与相关概念辨析

2.2 反担保制度的意义

2.2.1 反担保有利于弥补担保制度缺陷

2.2.2 反担保有利于化解担保实践中出现的求保难

2.2.3 反担保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3章 我国反担保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3.1 我国反担保制度的发展现状

3.1.1 担保业务发展迅速

3.1.2 法律制度相对落后

3.2 我国反担保制度的问题

3.2.1 反担保方式规定不明确

3.2.2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缺乏明确规定

3.2.3 反担保登记要求不合理

3.2.4 反担保的责任期间规定不明确

3.2.5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规定欠缺

3.2.6 法律未禁止反担保的无限复设

第4章 完善我国反担保制度建议

4.1 完善反担保制度的具体内容

4.1.1 明确可以适用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4.1.2 明确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4.1.3 完善我国反担保登记制度

4.1.4 增加反担保人抗辩权的规定

4.1.5 合理规定反担保的责任期间

4.1.6 明文规定反担保的无限复设

4.2 完善与反担保相关的制度

4.2.1 完善担保制度建设

4.2.2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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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我国的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反担保业务也欣欣向荣,但我国反担保法律规定却与活跃的反担保业务实践不相适应。能够适用反担保业务的法律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和1996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这些规定距今已有多年历史,且学界对这一领域关注较少,导致反担保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呈现出一种衰落的态势。
  反担保是在本担保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时,为保障本担保人将来能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本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其在本质上仍是属于担保,是一种基于本担保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担保。其作用就是对本担保人的担保追偿权的一个保障。这些也是反担保得以从本质上区分于本担保、再担保的特质。
  反担保这一制度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是基于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弥补担保制度的缺陷。但是这一良好的制度,在我国目前却出现了担保方式不明确、主合同定位不准、登记要求不合理、责任期间不明确、抗辩权和无限复设规定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针对以上不足,如何完善我国反担保制度需要我们进行现实思考。通过立法,明确适用反担保的担保方式,限定保证、质押、抵押这三种方式,排除留置、定金的使用;明确反担保中债务人与本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债权合同作为主合同;明确反担保的非无限复设,断绝“法不禁止即可为”的侥幸心理;增加反担保人抗辩权、责任期间的规定。在明确和增加的基础上,再完善担保制度建设、现有的登记规定以及信用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反担保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引导反担保制度走入健康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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