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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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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1.5 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破坏军婚罪存在的立法缺陷

2.1 破坏军婚罪罪状方面的缺陷

2.1.1 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

2.1.2 犯罪主体存在漏洞

2.2 破坏军婚罪法定刑设置上的缺陷

2.2.1 刑罚种类不足

2.2.2 未设置刑罚梯度

2.2.3 法定刑力度不足

第3章 破坏军婚罪存在立法缺陷的原因

3.1 立法理念存在偏失

3.1.1 未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

3.1.2 未与时俱进、用发展的眼光立法

3.1.3 未强调破坏军婚罪的必要性

3.2 部门法之间规定的不协调

3.2.1 现行民法刑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3.2.2 民刑法区别导致的问题

3.2.3 相关概念界限模糊

第4章 破坏军婚罪的立法完善

4.1 完善破坏军婚罪的根据

4.1.1 法律根据

4.1.2 理论根据

4.1.3 实践根据

4.2 完善破坏军婚罪的立法建议

4.2.1 对破坏军婚罪罪状的完善

4.2.2 对破坏军婚罪法定刑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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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军婚进行特殊法律保护是我国的立法传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军婚的刑事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两性观念的不断解放,“包二奶”、“姘居”、“通奸”、“一夜情”等新型社会形态的不断涌现,破坏军婚罪这个法条已不能完全适用社会的需要。破坏军婚罪在罪状和法定刑设置上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犯罪主体存在漏洞;刑罚种类不足;未设置刑罚梯度;法定刑力度不足。进一步分析导致破坏军婚罪存在立法缺陷的原因,可发现破坏军婚罪立法理念存在偏失,部门法之间规定的不协调,现行刑法民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不一,相关概念如“结婚”、“同居”无明确规定;由于立法者考虑的因素有限,罪状、法定刑规定过于简单,导致法律漏洞的产生。建议对我国刑法第259条进行立法上的修改,一是罪状方面:首先明确破坏军人的事实婚姻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其次明确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行为为危害行为;再次明确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可以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二是法定刑方面:配置财产刑;根据犯罪情节,配置分段的法定刑,提高破坏军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从而进一步体现刑法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从刑事立法上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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