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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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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1.1.1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多、内容繁杂混乱

1.1.2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存在效力冲突

1.1.3 税收规范性文件变动频繁,影响税制的统一性、严肃性、稳定性

1.1.4 缺少后续的管理、监督机制

第2章 从税收基本原则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1 从税收公平原则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2 从税收效率原则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3 从税收法定原则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3.1 我国法律中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

2.3.2 从税收法定原则评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第3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

3.1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流程

3.1.1 确定清理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3.1.2 各级税务机关合理分工

3.2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审核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和制定程序

3.3 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进行分析,是否与其他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冲突

3.4 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审核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是否存在瑕疵

3.5 根据税收效率原则,审核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私权与公权的均衡

3.6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分类

3.7 严格授权立法的监督,紧缩政策出台口径

3.8 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加强事前、事后监督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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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中,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4部税收法律,再加上国务院制定的15个税种的暂行条例外,剩下的都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各级税务机关以规定、通知、公告、答复等形式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覆盖全部税种,内容繁杂、法律形式多样,作为对单行税法、税收行政法规的解释、补充,一齐成为税收的执法依据。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多样,“政出多门”,内容上良莠不齐,缺乏授权,同时又变动频繁,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性,影响了税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其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都存在瑕疵。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建设,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民众不断呼吁要求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2015年3月,随着我国《立法法》的修订,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同时政府也提出在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这意味着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到了变革的关键时间,而其中完成对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必经之路。
  本论文以我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为对象,通过分析弊端、阐述清理标准,为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出建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顿遵循“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原则等,评估待清理文件程序上的合法性,内容的正当性,实质公平性等。一是审查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是否拥有授权权限,文件效力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二是审核其内容制定的目的和内容的正常性,是否符合量能课税、符合比例原则。三是评估其制定时依附的具体时空环境,分析其所调整的关系是否仍存在,看其是否还有保留的价值。同时对清理流程和以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出建议。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固然可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但仍然难以避免不断出现新的不符合原则制定的税收政策,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符合依法治国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加强对税收法律制定、实施等过程的监督,完善税收各项法律制度,完成税制改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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