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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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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1.3.1研究内容

1.3.2研究方法

第2章 问题产生的根源

2.1“侵权行为地”管辖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诟病

2.1.1 “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的来源

2.1.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2.1.3“侵权行为地”管辖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诟病体现

2.2权利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动因

2.2.1权利人选择管辖的内在考虑因素

2.2.2权利人选择管辖的外在条件——网购制造管辖的便利性

2.3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竞争性

2.3.1竞争管辖的动因——法院绩效考核

2.3.2竞争管辖的具体表现

第3章 网购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地的司法实践

3.1收货地不作为管辖地——北京地区法院的实践

3.2收货地作为管辖地——上海地区法院的实践

3.3从不统一到趋于肯定——广东地区法院的实践

3.4普遍肯定,南京区适用混乱——江苏地区法院的实践

3.5收货地与原告住所地竞合取得管辖资格——浙江地区法院的实践

第4章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

4.1网购收货地不能作为管辖地的理论分析

4.1.1网购收货地不能作为管辖地的法理分析

4.1.2网购收货地不能作为管辖地的管辖设计原理分析

4.2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完善建议

4.2.1明确知识产权的“销售”含义,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机协同

4.2.2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效力

4.2.3 明确冲突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知识产权特殊司法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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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购收货地”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是存在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亟待解决。“网购收货地”管辖问题的出现,究其根本是由三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所致,一是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联结点中的“侵权行为地”在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内涵呈现出越发宽泛和不明确的特点;二是原告基于诉讼便利、诉讼成本、审判质量和判赔额度等因素的考虑,试图利用网购涉案侵权产品的方式,指定收货地来达到其制造管辖的目的;三是法院方面基于某些绩效考核指标的最优化,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争取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
  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浙江等地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实践中,各法院对网购收货地能否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地的处理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其中,北京地区法院普遍认为网购收货地不能作为管辖地,上海、广东和江苏等地除个别法院以外,其余均认可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地的做法,浙江地区法院虽然否认了仅以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地的做法,但对网购收货地与原告住所地竞合的案件,仍以原告住所地为由予以受理。
  本文通过深入地探讨与分析认为,无论从法理层面还是从管辖制度的设计原则来看,网购收货地都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由最高院在其出台的知识产权特殊司法解释中,明确知识产权侵权“销售”行为的特殊含义,实现程序法与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有机协同,同时也要明确最高院司法解释具有与被解释法律同等的适用效力;在司法适用方面,最高院宜发文明确知识产权特殊司法解释优先适用的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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