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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外观设计的著作权后续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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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1.4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第2章 失效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及其问题的提出

2.1案例引入

2.2司法实践冲突之实质问题

2.3失效外观设计的著作权后续保护现状

第3章 失效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司法冲突之原因探析

3.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3.2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协调

3.3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第4章 失效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相关问题的国外实践

4.1英国:从不予保护到给予有限制的版权保护

4.2德国:高艺术标准下的有限版权保护

4.3美国:从选择原则到可分离特性的重叠保护

4.4法国:绝对的重叠保护

4.5小结

第5章 后续保护问题解决思路的重构及潜在的风险规避

5.1后续保护问题解决思路的重构

5.2失效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之潜在风险及规避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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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承载于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符合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件时,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相应的法律领域都能单独对其提供保护,但是当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相应的外观设计是否能够得到后续著作权保护,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国外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模式:一种是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都可以享有版权的绝对重叠保护模式,另一种是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重叠时,给予有限的重叠保护。基于我国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移植国外的上述模式,但其中的限制重叠保护解决思路值得我国借鉴。结合对实践案例和理论学说的考察,本文提出一种适合我国实情的解决思路:基于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权利客体及所保护的特定利益的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效之后,在受该专利保护的特定产品领域,著作权不应当再进行后续保护,而在此特定产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相应的外观设计仍然能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一思路,不仅符合民事抛弃行为理论的要求,也符合利益平衡理论的要求,能够起到平衡多方利益关系的效果,从而有效解决了我国现今对这一问题的实践乱象。但这一解决思路还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即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某些原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而随时可能被宣告无效,这意味权利人没有机会就该外观设计得到专利权的实际保护。此时应允许权利人就相应的设计在特定的产品上主张著作权的重叠保护,否则将使权利人的利益实际上缺失了一块。为了解决该问题,首先应明确“已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定义;其次,我国应当在时机成熟时完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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