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来源及意义
1.1.1 选题由来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研究发展趋势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主要内容
第2章 CAS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运行现状
2.1 体育界的内部执行制度
2.1.1 体育仲裁的特点有助于内部执行制度的运行
2.1.2 内部执行制度的合法性缺陷
2.1.3 德国法院对内部执行制度的质疑
2.2 《纽约公约》在体育仲裁中的适用
2.2.1 CAS裁决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
2.2.2 CAS裁决适用《纽约公约》的瑞士法依据
2.2.3《公约》规定可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3章 瑞士以外的国家对CAS仲裁的司法干预
3.1 瑞士以外的国家法院对CAS裁决管辖权的有限性
3.1.1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
3.1.2 《体育仲裁法典》不允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诉讼
3.1.3 既判力原则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
3.2 CAS裁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个案分析
3.2.1 澳大利亚:CAS悉尼分部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
3.2.2 美国:法院无权管辖对CAS裁决提起的诉讼
3.2.3 美国:当事人主动撤诉
3.2.4 德国:佩希施泰因诉国际滑联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CAS裁决适用《纽约公约》存在的问题
4.1《纽约公约》未界定公共政策的内涵
4.1.1“公共政策”是指一国的国际公共政策
4.1.2 各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界定
4.1.3 援引公共政策抗辩的实例分析
4.2 商事保留条款与CAS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能产生冲突
4.2.1 商事保留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
4.2.2 部分体育争议事项不具有商事性质
4.2.3 实例分析:希腊放弃援引商事保留条款以承认与执行CAS裁决
4.3 强制性体育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冲突
4.3.1 《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抗辩的规定
4.3.2 强制性仲裁条款可能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4.3.3 慕尼黑两级法院对强制性体育仲裁条款效力的质疑
4.3.4 巴西法院:当事人未能证明仲裁的强制性
4.4 体育纠纷在部分国家不具有可仲裁性
4.4.1 体育纠纷可能不具有可仲裁性的情形
4.4.2 援引不具有可仲裁性抗辩的实例分析
4.5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