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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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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来源及意义

1.1.1 选题由来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研究发展趋势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1.3.1 研究方法

1.3.2 主要内容

第2章 CAS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运行现状

2.1 体育界的内部执行制度

2.1.1 体育仲裁的特点有助于内部执行制度的运行

2.1.2 内部执行制度的合法性缺陷

2.1.3 德国法院对内部执行制度的质疑

2.2 《纽约公约》在体育仲裁中的适用

2.2.1 CAS裁决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

2.2.2 CAS裁决适用《纽约公约》的瑞士法依据

2.2.3《公约》规定可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3章 瑞士以外的国家对CAS仲裁的司法干预

3.1 瑞士以外的国家法院对CAS裁决管辖权的有限性

3.1.1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

3.1.2 《体育仲裁法典》不允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诉讼

3.1.3 既判力原则限制当事人提起诉讼

3.2 CAS裁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个案分析

3.2.1 澳大利亚:CAS悉尼分部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

3.2.2 美国:法院无权管辖对CAS裁决提起的诉讼

3.2.3 美国:当事人主动撤诉

3.2.4 德国:佩希施泰因诉国际滑联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CAS裁决适用《纽约公约》存在的问题

4.1《纽约公约》未界定公共政策的内涵

4.1.1“公共政策”是指一国的国际公共政策

4.1.2 各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界定

4.1.3 援引公共政策抗辩的实例分析

4.2 商事保留条款与CAS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能产生冲突

4.2.1 商事保留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

4.2.2 部分体育争议事项不具有商事性质

4.2.3 实例分析:希腊放弃援引商事保留条款以承认与执行CAS裁决

4.3 强制性体育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冲突

4.3.1 《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抗辩的规定

4.3.2 强制性仲裁条款可能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4.3.3 慕尼黑两级法院对强制性体育仲裁条款效力的质疑

4.3.4 巴西法院:当事人未能证明仲裁的强制性

4.4 体育纠纷在部分国家不具有可仲裁性

4.4.1 体育纠纷可能不具有可仲裁性的情形

4.4.2 援引不具有可仲裁性抗辩的实例分析

4.5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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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专门解决体育纠纷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为CAS)作为“体育界的最高法院”的地位已被许多国家予以认可。随着CAS解决的纠纷类型范围的扩大,逐渐出现了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为CAS裁决)在瑞士以外的国家被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也随之增加。
  由于 CAS未专门制定 CAS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统一规则,体育裁决的执行及其承认主要依靠体育界内部执行制度以及《纽约公约》予以实现。内部执行制度是指体育组织或相关纪律委员会通过对裁决当事人处以罚款或纪律惩罚,如降级、禁赛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的内容。这种方式虽然有效,但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如要依靠瑞士以外国家的国家强制力来执行CAS裁决,则需要依据《纽约公约》,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一般而言,各个国家基于对CAS独立性、公正性的肯定,会倾向于支持CAS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由于《纽约公约》所确立的相关规则本身仍不完善,甚至在有些方面仍然缺失具体的规定,会导致使用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比如公共政策的概念界定问题以及其他程序性规则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时就有所体现,并延续到体育仲裁领域当中。此外,由于体育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如体育章程中的仲裁条款所具备的一定程度的强制性,CAS所受理的体育纠纷范围广泛,体育行业内部的自治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会与《纽约公约》的规定产生冲突,并且,所产生的冲突可能影响CAS裁决的效力,国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仅依靠《纽约公约》的规定难以对这些冲突予以解决。这种冲突的现象在美国、英国、西班牙、德国等国家的相关案件中均有所体现。
  要切实解决以上问题,减少CAS裁决在全球范围内被提请承认与执行所得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差异性,应当确保CAS裁决在全球范围内被申请承认与执行时有统一的审查标准,使承认与执行程序得出的裁决具有可预见性以及稳定性。实现这一目的可采取的做法是,通过在构建Lex Sportiva的过程中加入有关CAS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内容,为CAS裁决确立全球统一的承认与执行机制。除此以外,瑞士法院要改变其“无为而治”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CAS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确保CAS裁决可以得到全面、公平、合法、规范的司法审查,从而保障CAS裁决做出后体育参与者获得救济的权利。除以上设想以外,当下最应当采取的措施,是修改《体育仲裁章程》以及当前所实施的体育内部执行制度。通过对《体育仲裁章程》的修改,明确有关CAS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程序性规则,能有助于弥补《纽约公约》相关规定的缺失,引导各国法院采取统一的做法。而对于体育内部执行制度,则应当对其适用加以限制,确保制度的实施符合基本的法律规范及原则,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发挥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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