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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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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婚姻

(二)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

(三)海峡两岩无效婚姻制度立法概况

二、关于确认确姻无效的理由比较

(一)违反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

1、关于重婚

2、关于近亲婚

3、关于疾病婚

4、关于早婚

5、关于胁迫婚、欺诈婚

6、关于违反监护关系和未为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婚姻

(二)违反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

三、关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比较

(一)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期限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四、关于无效婚姻的后果比较

(一)无效婚姻的效力

(二)婚姻无效时财产的处置

(三)父母子女关系

五、结语

注释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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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颁行的新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从而填补了大陆立法的一个空白.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保护当事人及子女利益,促使公民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进行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深化两岸婚姻家庭的理论认识,正确处理涉台婚姻纠纷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该文根据无效婚姻制度的内涵及其外延,就海峡两岸无效婚姻制度立法中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理由、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的后果等问题作一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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