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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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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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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前 言

第一章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的含义

第一节预测性信息与预测性声明的界定

第二节预测性信息披露与虚假陈述

第二章美国预测性声明免责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预测性声明属于规定的范畴

第二节有意义的警示性语言

第三节合理的预测基础

第四节披露人主观善意

第五节口头的预测性声明适用的特别规则

第三章美国预测性信息免责的披露方式

第一节预测性信息的公平披露

第二节强制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免责的披露方式

第四章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明确预测性信息范畴

第二节构建我国预测信息披露的免责机制

第三节重视预测性信息的公平披露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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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鼓励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美国建立了以“安全港”制度为核心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机制。“安全港”制度由两部分构成: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规定,由发行人、公司的管理者、董事或代表公司的职员所发布的预测性声明符合以下要件,即使所披露信息的结果与实际的结果不一致,预测性声明也不构成欺诈。首先,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属于“安全港”制度所规定的范畴;其次,预测性声明应伴随充分的警示语言;再次,披露的信息应具有合理的基础;最后,披露人主观上是诚信的。《1995年私人证券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还为口头披露预测性信息设立了特殊的行为规则。
   预测性信息披露要获得免责的保护,信息披露人制作的预测性声明除了要符合“安全港”条款的规定外,在披露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守公平披露规则和强制披露的相关规则。
   美国判例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由判例法确立的涉及到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机制的有关规则,也是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部分。例如,预测性信息与声明的范畴、主观善意的构成、有意义警示语言的标准、合理基础的界定也是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的一部分。
   美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全面而精巧,为完善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机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

著录项

  • 作者

    戴华丰;

  •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学·国际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先波;
  • 年度 201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71.222.9;
  • 关键词

    信息披露; 安全港; 免责机制;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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